林黛玉图片手绘简笔:大家知道的日常生活中的霸王条款都有什么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3/29 02:07:35
大家知道的日常生活中的霸王条款都有什么呢?
可以是你听说的,也可以使你亲身经历的,或是亲眼见到的都可以阿
请大家谈谈具体的条款吧

我写得一定不会很完全的。
  “霸王条款”之类

  季风

  春节期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特别报道节目,曾邀请著名律师对“霸王条款”进行评析。其间有观众问“最终解释权属××单位”这种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律师解释说,如果这“最终解释权”的条款显失公道,则应视为霸王条款,反之则不属于霸王条款。还有观众问,某商场在显著地方贴出告示,称开进本商场停车场的车,如有遗失,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商场只负责赔偿2万元。价格在20万元以下的,只负责赔偿1万元,这是不是霸王条款?律师解释说,这显然是霸王条款,商场应该照价赔偿,而不是像某商场所说的只赔偿2万元或1万元。感谢“今日说法”,让我们对“霸王条款”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和了解。
  当然,这类“霸王条款”是从法律角度来给予界定的。环顾周遭,你或许还会发现不少也许无法用法律来界定的某些“条款”,你虽然不能说它是“霸王条款”,但你分明会感到只有“霸王条款”才有的霸道和霸气。有媒体就曾对某地书写于墙上的标语口号提出了质疑,“该扎不扎,东西全拿”,这是讲计划生育的,“不准越级上访”,“谁越级上访,谁就是违法犯罪”。这是讲群众上访的,“谁不按时上交提留,就要牵猪牵牛”,这是讲老百姓负担的,如此种种,不一而足。不知当地的老百姓对此如何看,反正我知道了只觉得有一股冷森森的霸气让人不寒而栗。从这点上看,提倡一点标语口号文明,还是很有必要的。还有,现在有一些商品,动不动就要称王称霸,彩电称“彩霸”,音响称“声霸”,空调称“凉霸”,杀毒软件称“毒霸”。前久还听说有一款车,被称做“路霸”,让人马上联想到不可一世的车匪路霸,不由你不感到惊悸。也许这些被称为“×霸”的商品。并非是什么“霸王条款”,但如果你还想购买商品,就得接受这“霸”那“霸”,其感觉跟接受“霸王条款”又有什么两样。还有,某些官员在那里干有损老百姓利益的事,有违老百姓初衷的事,有伤害老百姓感情的事,而且还要找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这大概也只会让老百姓有接受“霸王条款”一样的无奈和苦涩。
  按照“今日说法”讲的,当遭遇到“霸王条款”的侵害时,可以寻找法律帮助,减少损失。但若遭遇到类似“霸王条款”之类的其他一些做法的伤害时,又该怎么办呢?诚然,让老百姓识破其“霸王条款”之类的性质,不上其当当然很重要,但让其始作俑者不再热衷于“霸王条款”之类的事物,则更为重要。比如书写标语口号者,多给群众话语权,最好能够平等对话,那么这些伤人的标语口号就会少些,群众就会真正感受到“良言一句三冬暖”;比如厂家多在产品质量上下功夫,少在徒有虚名的名份上动心思,这自然会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还有,我们的官员如果都能做到把老百姓放在心上,时刻想着群众利益无小事,一切从群众中来,凡事问计于群众,这样,让老百姓感到无奈和苦涩的“霸王条款”式的做法自然就不会再有了。
  科学、民主、公正、平等,是人类社会文明和进步的必然要求,明乎此,有关“霸王条款”之类的东西可以休矣,应当休矣!

  解读“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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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4-3-7 17:53:03 作者:李江 来源:http://www.dffy.com

  “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合同拟订后,一方要么接受条款,订立合同,要么不接受条款,不订立合同。因此英美法称格式合同为接受或离开合同,在德国被称为一般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为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的出现其来有自。市场主体在进行交易时,不仅要为交易对象(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等)支付价金,而且还要为交易的达成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在经济学上称之为交易成本(交易对象不在其中,运输费和保管费等也不在其中)。市场调查,情报搜集,质量检验,讨价还价,直到最后订立合同,完成交易,都是费时费力的,都意味着交易成本的支出。因此,如果交易双方每完成一次交易都要达成一个近乎完美的契约,那么交易成本是异常巨大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极大降低交易成本的格式合同应运而生。由此可见,格式合同的出现是市场交易发展的结果。那么,又怎么会出现天怒人怨的“霸王条款”呢?
  垄断与“霸王条款”的出现密切相关。根据美国经济学家哈尔瓦里安的定义,垄断一词原义是“排他性权利”,即一个厂商或几个厂商在一给定市场上对某一产品具有排他性控制。大致可分为行政性垄断,行业垄断和经济垄断三种。
  行政垄断即行政机构设置的市场进入障碍形成的垄断,最典型的莫过于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可分为具有专卖性质的垄断和自然垄断两种。具有专卖性质的垄断如烟草、邮政等行业。自然垄断是规模经济造成的一种状况,它使得某一行业只有在一个企业生产的时候才是最有效率的,换言之,由一个企业进行生产的成本要小于两家以上企业进行生产的成本,若重复建设则违背效益原则。如“铁老大”就是一个典型的自然垄断企业。它的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长,且很难用于其他用途,具有很大的沉淀性。这种经济特征使得在同一地区重复铺设铁轨以展开竞争的做法非常不经济,只能带来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而成本的增加又将转嫁于消费者身上。最后一类经济垄断是在自由竞争中因企业自身实力壮大占绝对优势而形成的一种垄断状况,比如微软。
  需要指出的是,垄断本身并不必然导致“霸王条款”,以致损害消费者利益。只有垄断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与消费者达成合同时加重对方义务,减轻自身责任,才是“霸王条款”产生的真正根源。
  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是与政府、企业相并列的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主体之一,是与企业相对应的市场主体。那么,市场运行过程中,尤其在有垄断企业参与市场交易的情况下,如何最大可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同时又不削弱企业逐利的积极性呢?
  完善的立法是有力的保障手段。一方面是对格式合同本身的限制,这与现代民商法发展的趋势是相吻合的。如德国1976年12月颁布了一般合同条款法,规定一般合同条款之内容有异议时,由条款利用者承担其不利益(第5条)等。英国1977年通过了不公平合同条款,特别对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加以规范。《美国统一商法典》也有对格式合同的限制性条款。我国《合同法》第39、40、41条对格式合同亦有专门规定。另一方面,是对垄断的限制。1890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之后,又先后通过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建立了完整的反垄断立法体系。而在我国,现有的反垄断规定分散、零乱、粗糙且很不完整,操作性差,而市场已出现“彩电联盟”等垄断雏形。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制定一部科学严谨,为建立健康高效的市场竞争机制所必需的反垄断法势在必行。
  传统经济理论认为,垄断是政府管制产生的重要原因。政府管制的目的就是保证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能够在公平自由诚实信用原则下平等交易,避免有悖于自由竞争情形的出现。在国外,政府管制的实现手段之一就是建立高效能的执法机构。大概有三种模式可循:以美国日本为代表设立准司法性质的专门机构,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具有相当的权威性,直接向国会负责,不受总统指挥,执法中完全独立行使权力而不受其它机构干预;第二种是设立行政机关专门执法,欧洲各国大多采取这种模式;第三种是司法机关执法,为行政机关提供司法支持。而在我国,没有统一的专门执法机构。反垄断职责分散于工商、卫生、贸易和质量监督等部门。这就导致了执法力量难以协调,执法效率低之又低。当务之急是建立统一的反垄断专门机构行使执法权,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了它不允许“霸王条款”之类的违背公平自由原则的现象出现,而垄断企业的存在又为它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现象的出现提供了可能。只要垄断企业还是市场主体,从事交易活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情就难以避免。要避免这种情形的出现,反垄断立法的完善和反垄断机构的建立就显得日益迫切。通过法治的手段,才是根除“霸王条款”,维护市场交易公平进行的第一也是惟一有效途径。

中国消费者开始大量征集和调查社会生活中的霸王条款,发现消费者意见最
强烈的霸王条款大多集中在电信、商品房、公用服务、 ... 霸王条款五大共性霸王条款存
在于生活消费中的很多领域,但无论是哪个行业,霸王条款都表现出一些共同的特征。

保险。商品房。电信。公用服务。

移动的免费短信就是霸王条款,300条信息发不完不记入下个月,超出的话就要另外给付钱

银行:现金离柜概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