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示小妹生日书题目:土地承包三十年不符合乡村实际怎么解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3/29 22:38:22

《承包法》第20条明文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为了确保稳定耕地承包权,防止耕地因人口变动而不稳定或被不断细分,第30条还特别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家庭承包经营把农民牢牢地拴在了田头,割裂了资金、技术与土地的联接,千家万户小规模作业,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化经营的需要”这种说法,既不符合《承包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实际。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以来,不但从来没有限制农民自由流动的规定,而且还明文规定鼓励农民流动《承包法》第26条明文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不存在“把农民牢牢地拴在了田头”的问题。

把合同扔了从写一份

这好像是国家领导要解决的问题,我们这么讨论不太好吧?实在想解决也得上书让国家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