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四大女神是谁:工伤职工丧失性能力妻子要求性待遇是否合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0 03:13:17
某大型国有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其中有几位被鉴定为一级或二级伤残,均已丧失性行为能力,职工妻子已连续服侍伤残职工四年以上,最长己达到七年,她们在提出增加陪护费的同时要求给予她们相应的女性性待遇.该要求是否合法?请求各位法律高手给予解答.请在五日内回复,逾期无赏.
请各位来宾回答时将自己答案的依据或理由陈述一二,以便在工作时应用。谢谢参与!

我认为是合法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该起事件中,很明显工伤者的妻子间接受害人(性需求不仅是心理上的,也是生理上的)。那么作为赔偿义务人的单位就应当予以赔偿。

但关键在于,该司法解释强调伤害直接导致的损害。所以,某种程度而言他们的妻子没有索赔地位。所以应当调换角度,由工伤者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原因就在于因为他们不能履行性义务而导致妻子的性需求不能得到满足,由此引致自身的愧疚,认为自己精神上收到了伤害。并且作为妻子的扶养人,其除了经济上的义务外,理所当然还包括同居义务,现在由于工伤受损导致该项义务不能履行,故也可要求赔偿。

我认为这同工伤保险并不违背。保险的原则在于补平医疗费和生活费没有包括这些,所以可以另案求偿。

<<工伤保险条例>>里面没有相关规定.
你走民事试下
可能可以得到一些说法

坚决支持,最好专家帮忙分析一下。

应该有的吧!这好像也是精神上或者身体上的损失咯!

不合法!

麻烦的问题,我也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