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云 ie 不断刷新:FOB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19 19:26:13
FOB中,关于transfer of property的问题,为什么卖方要保留货物的置留权和中途停运权?? 整个转交过程大概是怎么的??
还有的是为什么卖方保留了B/L后能够有权把货物划归另一合同的自由??

呵呵,这个问题大可不必这么高分悬赏的,看来确实对你有很大困扰。但既然是这样,我就详细跟你解释一下吧。

我归纳一下,你一共问了三个问题,分别是:
1、在以FOB成交的合同里,卖方为什么要保留货物的留置权和中途停运权?
2、FOB模式下,货物的转交过程;
3、为什么卖方持有B/L就有权违约另行处置货物?

首先说明的是,所有的做法都是依据国际惯例,即使有相关的国际公约,也是不具备100%的强制约束力的。明白了这一点以后,我再来为你具体解释每一个问题:

1、在以FOB成交的合同里,视细节的差异,卖方只要把货物交到承运货船的舱底、甲板或者吊钩处置下就算完成了交货,且货物在越过船舷后的风险也相应转移给了买方。此后,负责船运的船公司或者其船舶代理公司会以承运人的名义开给发货人(买方或者其货代)正本提单。这里面,由于卖方是按FOB成交,所有的运输合同都是买方与船公司签订的,船公司对卖方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此后的货物动向也不再受卖方约束。因而卖方可能出于己方利益考虑,想要对货物实际动向和货权进行约束,要求保留对货物的处置权,乃至要求中途停运,以避免出现船公司与买方相互勾结,无提单取货,最终钱货两空的局面。
但即使卖方提出这样的要求,而且最终在合同里注明,我认为依然无法有效避免船公司与买方相互勾结的可能,因为船公司是不受卖方约束的。
想要真正避免这个问题,很简单,卖方自己租船,按CIF成交,并选择资信良好的船运公司,货物就基本上处于自己的掌握当中了。这也是为什么大宗货物的运输,卖方双方都会力争运输权利的首要原因。

2、货物装船后,无论是交舱底、甲板还是勾下,船方都会由船大副签发货物收据,并以船公司或者其代理的名义,在开船后向发货人开立正本提单。这就是几乎统一的流程,其中这提单就是物权的唯一凭证,这时候货物的物权始终掌握在正本提单持有者手中。规范的操作下,没有正本的提单,谁也取不走货物。

3、这和问题2里面的观点是一致的,提单在一般意义上就是货权。但提单的样式是买方双方事先商定的,很有可能是指示提单,即收货人不明确的提单。这样一来,卖方就很有可能把这批货物转让给任何一家他愿意卖得的买家而不用对提单作任何修改。原因不外乎是价格、贸易纷争、风险考虑等等因素使得卖方更换买家。
这种情况多出现于卖方市场,比如前一段时间炒作的很凶的铁矿石,很多印度的贸易商在矿石出运前根本不急于确定买家,也不签约,他们就采用指示提单,一直等船装上矿石都开出港口了,才在众多开给他们的信用证里面选择一个最适合的,剩余的任其废掉。可以说,这是买方合理利用国际贸易规则为自身谋取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手段。但如果涉及了合同违约,买方也是可以向合同约定的国际仲裁法庭提出仲裁要求的。

说了这么多,都是建立在一般情况下的分析,定论是不存在的。总之希望能为你消除掉这个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