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上课起立口号:紧急求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7 22:13:15
我爱人被朋友杀死在家中,法律上做出判决有期徒刑14年,我不服判决,区检查院不给我申诉,中院已经裁决完,我该怎么办?
请大家帮帮我!
我是提问人的朋友,她晚上能把具体情况拿来,我打进来,到时候请你们再帮帮忙,请继续头注

一、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申诉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

  申诉应当在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三、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四、对行政案件申诉有无次数限制

  1、申诉人就同一行政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行政案件,申诉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行政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是否停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六、申诉人以新的证据申诉有什么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以及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申诉人以新的证据申诉的,应在向法院提交申诉状时提出。经审查,如果该证据系申诉人原审中懈怠提供证据或故意隐匿证据直至申诉时才提供的,不认定为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七、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对行政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明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向人民法 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证据线索。

  八、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正确的申诉案件如何处理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诉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驳回。

  九、行政案件申诉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行政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行政案件只有经审查后,申诉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你还可以到专门的法律网站上找找资料
  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判决生效之前可以请检察院提起抗诉
生效之后就只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了,去申诉

1.这个案件怎么是区法院第一审?由区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只能说明这个案件不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你说清楚情节,我看看到底怎么回事。杀人只判14年是有从轻减轻情节了的
2.如果你上诉了,中院也已经维持原判了。这个判决就算生效了,你唯一的救济手段就是自己区申诉,要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3.现在你要去申诉,应该去市中院或者市检察院,而且你的理由应该符合《刑事诉讼法》204条规定。如果两院都不接受你的申诉,那么我建议你去政法委和人大去申诉了,这个不是法律规定的,是实践中的一些做法。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我只知道我国是两审终审制的制度。这个因该找律师,在这里得到的回答太多,最后仍需找律师,不但要法律上的帮助,还要建议如何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