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长安二手车行:何为“斩监侯”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5 14:36:47

斩立决,斩监侯与斩后决
检视历代法典,,多有严厉的禁约法典。重则处死(“绞”、“斩立决”、“斩监候”等),至于出处与年间久远程,已不可考。

儒家反对单纯使用刑罚,主张"德主刑辅",恤刑慎杀,先教后刑。
???? 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明朝的刑法把死刑分为立决和秋后决两种。清朝的死刑复核制度逐渐完备,进一步分死刑为绞、斩立决与绞、斩监候两种。绞监候、斩监候实际上是一种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绞立决、斩立决则是一种死刑立即执行制度。清朝有专门处理绞、斩监候的会审制度。一是秋审,即每年秋天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由六部长官、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通政使与小三司等审理地方上报的绞、斩监候案件;二是朝审,即在秋审之后对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畿地区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的复审。经秋审、朝审的案件,其处理的结果大致有四种: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情实,即罪行属实、量刑确当,应当处决;缓决,指情节属实、危害性属实,但有值得怜悯的情节,一般可减为流刑或徒刑;留养承祀,指案情虽重,但因父母、祖父母等尊亲属无人奉养或无人继承祭祀,需要留下来奉养和祭祀,乃对囚犯决杖带罪回家尽孝,待父、祖去世或有人奉养、祭祀时,再接受刑罚。由于秋审和朝审的结果减免了大部分斩、绞监候死囚的死刑,也有利于体现"慎刑恤罪"的原则,因此被清朝统治者视为"大典"。这一制度发展到今天,就是被人们交口称赞的死期缓期执行制度。由此看来,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并非中国现行刑事法律制度的独创,其委实是中国德治刑法传统在现代的合理变迁。

相当于现在的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