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公办幼儿园:在试用期间违约学校单位有权不放教师的档案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6 04:03:46
因为学校苛刻对待试用期新老师。两年内没有保险且工资相当的低(450)也不算工龄。对此,本人愿意递交违约金。教育局却不放老师的档案,这种行为合法吗?如果违法应该怎样提起诉讼?

你学校用以下三处违法情况:
1.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试用期最常为半年。
2.即使在试用期内学校也应给老师上保险
3.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原因质压他人身份证、户口本、档案等,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必提起诉讼,只要找劳动仲裁部门就可以。

应该是不合法的吧,不过要知道详细的事项您还是最好到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去咨询一下比较好!

两年内没有保险----这一点是明显不合法的,另外,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以上成立的话,教育局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去同级政府或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此提起行政复议;还可以去劳动人事管理部门进行仲裁。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你是在试用期内,结合法律条文我认为教育局的行为是违法的。在这里还要注意的一点就是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0.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你应该怎么办了: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你可以在本系统内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注意:《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能帮到你的就这么多了,希望你能成功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