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页面字体大小设置:我不服己生效的一审判决,申请再审没准,我向中级法院交了申诉状后,被电话告知己立案,就是不知道结案有无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3/28 22:23:19
谢谢网友九幽天斩邪刀!

再审案件没有规定时限。
  递交申诉状后被告知已经立案应该是再审复查立案,而不是进入再审程序了。这个阶段法院审查你所递交的资料,结合案情作出裁定,结果有两种:1. 启动再审程序。你的情况好像是基层法院(县区级法院)一审生效了,这样通常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2. 驳回再审申请。这种情况下,你的救济渠道几乎就没有了。当然也可以通过法院院长发现本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检察院抗诉等渠道启动再审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第一百八十三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以上规定说明:
1、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有时间限制的,即两年。
2、如果是法院本身发现的,没有时间限制。
3、结案时间,如果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处理。即第一审如果是普通程序,那结案时间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如果是简易程序的,那结案时间为3个月。但如果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最高院民诉法解释第1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呵呵,如果有什么问题,我们可以互相探讨。

不知道你说的是民诉还是刑诉,或是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也就是说,如果生效判决是一审做出的,决定再审后,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下可再延长一个月。
民事案件应该在收到案件六个月内审结,行政案件应该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经高院或最高院批准可以延长。

我想说的上面两位朋友已经回答了,真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