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蚊子饼视频:谁能帮帮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10 11:57:59
搜集生活中侵犯消费者权利的例子

维权启示录--消费者的尊严
http://www.cctv.com/program/jjyf/20060314/102189.shtml

市民刘女士日前接到一条来自4321101101的短信,按“查看”键一看,是一条下载铃声、图片和视
频的网站短信,刘女士以前也接到过其他网站发送的下载铃声图片的短信,是通过回复字母的形式
下载。但这一次细心的刘女士发现,在查看这条短信时,手机显示正在连接网站,刘女士立刻按了
“停止”键,再次按“查看”时仍然显示正在上网。

刘女士先拨打了1860的人工服务电话,工作人员告诉刘女士,如果短信是GPRS上网,按流量收费,费用是3分钱1KB,如果是WAP上网,按时间收费,但上网时间不超过1分钟是不收费的。工作人员建议刘女士要避免查看短信就上网的情况,最好是在接收到此类短信后直接删除,不要查看。

之后,刘女士又去了中国移动营业大厅询问,工作人员在查询之后确认这条短信是通过GPRS传送的,发送短信的是北京的一家网站。刘女士说自己从来没有在该网站订制过短信,为何会受到此类短信的骚扰呢?运营商能否控制此类查看就上网短信的发送呢?工作人员说,很可能该网站选定一批号码群体发送了这样的短信,运营商无法控制网站发送类似的短信,除非手机用户关闭手机的GPRS功能,才不会受到此类短信的骚扰,如果不愿关闭GPRS功能,以后再接到非正常手机号发送的短信时不要查看,直接删除,可以避免发生短信上网的费用。

就刘女士遇到的情况,记者咨询了秦皇岛市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会勇。刘律师认为,消费者
在消费时有选择的权利,网站的这种行为迫使消费者被动接受它的服务,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
而这种短信是通过网络运营商发送给手机用户的,而且同网站共同分享了手机用户为此付出的费用,
因此运营商也负有相关的责任。

案例一:
梁双杰以假充真销售羊肉案
个体工商户梁双杰从2005年3月开始,从个人手中购进现切涮羊肉4000余斤,在太原市销售时被工商部门涉嫌以假充真查获。经鉴定,该批羊肉由羊油及其他肉类混合而成,属非羊肉。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60000元。
案例二:
山西省药材公司第二批发部侵犯“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山西省药材公司第二批发部销售标有由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前列康”(普安乐)片1578瓶,库存1422瓶。“前列康”是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药品上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经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山西省药材公司第二批发部销售的药品为假冒“前列康”,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前列康”(普安乐)2322瓶,同时罚款55000元。
案例三:
张丽珍销售不合格电缆案
2005年8月9日,工商人员对张丽珍经销电缆处销售的“宙友牌”VLV3*240+1*120W223*70+1*35、 “兆源”牌YC3*35+2+10电缆进行抽样检测,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非法所得3350元,罚款48650元。
案例四:
王锐萍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销售汾酒案
王锐萍,某公司业务员,2004年10月擅自从个人手中购进53度青花瓷汾酒,货值总额55000元,在某超市以促销活动方式进行销售。后经山西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共有27箱汾酒为假冒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之行为,工商叫停其违法行为,没收假冒汾酒27箱,并处罚款30000元。
案例五
山西省老龄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山西省老龄医院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期间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在某报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国家级”等绝对化用语,且该广告中宣传的“国家专利产品———生物芯片诊断系统”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之相关规定,分别构成应经审批而未审批发布医疗广告、使用广告禁用语、在广告中应标明而未标明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公开更正,并处罚款30000元。
案例六
王连江无照经营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王连江自2005年9月2日起至10月27日,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酒类经营活动。截至被查获时,库存“五粮液”、“五粮春”、“杏花村”等酒共计117箱37瓶(盒),货值53253元。经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酒117箱37瓶(盒),并处罚款30000元。
案例七
余立华商标侵权案
个体工商户余立华从2005年9月开始,将伪造的“海螺”牌注册商标标识贴在塑钢型材上,冒充“海螺”牌塑钢型材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被责令停止,并被没收销毁侵权商品15根,处罚款20000元。
案例八
廖香琳虚假宣传案
个体工商户廖香琳于2005年4月开始,从事“雅阁斯丹特”服装销售,其英文标识“Agos-dantum”与英国“雅格狮丹”英文标识“Aquascu-tum”相近似,且在其门面和店堂故意将“雅阁斯丹特”的英文标识 “Agosdantum”与“法国雅阁狮丹鞋服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及“中国总代理”、“广州雅格狮丹服饰皮具有限公司”名称联用,误导消费者;另其从事的“浪莎”服装包装上使用了“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等字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罚款10000元。
案例九
太原市万柏林鑫涛副食店假冒商品案
太原市万柏林鑫涛副食店销售“李锦记”牌辣酱。经厂家鉴定,该副食店经销的商品为假冒商品。当事人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李锦记”牌辣酱20件,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十
山西晋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过期商品案
山西晋鹏商贸有限公司2005年5月至6月期间,将过期的176袋洽洽香花生、185袋亚玛亚核桃软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篡改,送往超市销售,被工商部门查获。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过期商品行为,被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过期洽洽香花生176袋、亚玛亚核桃软糖185袋,并处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