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之魂 忍者:想拥有北京户口需要什么程序办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5 16:08:56
有什么门槛?
有什么手续

1 北京户口办理常识
  去这里看。
  http://www.beijing.gov.cn/fwdh/sm/hk/default.htm
  首都之窗的户口办理页面。
  写一些大致的吧
  夫妻投靠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办理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5-10-11
  夫妻投靠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 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入户条件:

  1、投靠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投靠人超过45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5年;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年龄原则不超过18周岁,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及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如系独生子女的,出具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80年以后出生的二胎以上的子女应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应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的处理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办理市外迁入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5-10-11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

  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

  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

  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三)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须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

  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或《入户通知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护照》。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办理。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作者: kgdxk 封 2006-2-23 11:02 回复此发言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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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北京户口办理常识

  驻京办事处和编制内人员户口的办理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5-10-11
  办理经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的外地在京设立的驻京办事处和联络处编制内人员申报常住户口,应到市局人口管理处户籍接待室办理。

  (一)办理申报户口条件:持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介绍信及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申报户口登记表。

  (二)应交验的证明材料:

  1、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介绍信;

  2、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申报户口登记表。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寄养未成年人在京入户的办理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5-10-11
  办理寄养未成年人在京入户 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入户条件;

  1、由本市到青藏高原地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工作的职工的子女,因不适应当地气候,无法随身抚养,外地无亲属投靠的;

  2、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应有部级单位在市局备案)职工,单位无基地和托儿设施,子女无法随身抚养,外地无亲属投靠的。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本人要求入户的书面申请;

  2、投靠人父母双方单位证明;

  3、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投靠人父母在青藏高原工作,子女因不适应当地气候,要求来京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要求有当地区、县级医院证明,并由当地派出所证明子女父母的籍贯及出生地,如子女父母一方原是由北京迁出的,还需北京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5、投靠人的父母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工作,要求来京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其父母所在流动单位的部、局、大队(处级)、小队(科级)四级证明。证明要写明父母具体工种、流动情况、有无生活基地和托儿设施;

  6、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子女投靠父母办理在京入户的办理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5-10-11
  子女投靠父母办理在京入户 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入户条件:

  投靠人应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须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及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离退休老人投靠子女户口的办理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5-10-11
  离退休老人投靠子女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 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入户条件:

  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身边无子女且其他城市的市区也无子女;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的(离)退休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参考资料:http://www.beijing.gov.cn/fwdh/sm/hk/default.htm

关于办理北京市户口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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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投靠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入户条件:
1、投靠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投靠人超过45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5年;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年龄原则不超过18周岁,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及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如系独生子女的,出具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80年以后出生的二胎以上的子女应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应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的处理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北京户籍管理重大改革 新生婴儿可随父亲报户口

从今以后,北京市的家长们再也不需要因为户口问题而棒打鸳鸯了。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昨天传来的消息:从即日起,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要求随父登记的,只需要到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就可以了。
不再为落户口假离婚
在此之前,北京市新生儿户口登记的规定是:监护人只能到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这次改革给很多有涉“外”婚姻的北京人带来了希望。嫁到北京的“新疆新娘”钟艳听到这个消息后激动得几乎落泪,年过30的她就因为怕孩子落不上北京户口而迟迟未敢怀孕。钟艳说:“从公安部宣布30条便民措施后,我俩就觉得有了指望,现在终于可以放心要孩子了。”
中国人民大学老师、社会学家周孝正当年曾经受北京市新生儿户口规定之苦。周孝正是下乡知识青年,当年周孝正回北京后,因为爱人还没有回京,他6岁的孩子落不了户口。周孝正回忆说:“逼得我们那一代人只能假离婚,等孩子跟父亲落了北京户口后,夫妻两人再复婚。我们也知道这是钻政策空子,可当时真的是没办法啊。如今的年轻人再不用忍受这种痛苦了!”
不再为出生地受不同待遇
对于北京户籍管理的这次改革,周孝正给予了很高的评价:“看着这好像只是一小步,但这是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一步。这一步扩大了北京的开放,是朝着实现国民待遇原则、体现宪法中全国公民一律平等精神这个方向迈出的一步。这样看起来不快的一步,但只要按照这个思路一步一步扎扎实实地走下去,将来等回头再看这一步,这个时刻绝对是有历史意义的。在公安部发布30条便民利民措施后,我很高兴北京能率先实现这样意义重大的户籍管理改革。”
我国目前实施的严格户籍管理已经造成了社会的城乡二元化结构,并出现了限制老百姓自由流动、限制经济活力的负面影响,这个制度目前也受到了很多学者的批判。很多关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专家认为,北京市的这个重大举措会产生非常积极的影响,周孝正说,社会学者曾经做过一个调查,在市民和农民的两个分类中,几乎所有制度化的规定都对市民有利。北京市户籍管理的这个改革也许是第一步,这代表着我们户籍管理开始松动,将来我们可能会慢慢地取消户籍,实现身份证管理。周孝正非常激动地展望着未来:“我国宪法的精神是非常先进的,现在宪法已经实施20年,我们终于看到希望:我国公民不再因为出生地不同而受到不同待遇了。”
具体措施即将出台
记者今天从北京市公安局人口处了解到,与此前信息不同的是,父亲为北京户口的婴儿申请北京户口的工作目前还没有正式启动,要想为8月7日以后出生的、父亲为北京市户口的婴儿申报北京户口,市民还需要再略等几日。同时,针对很多市民关于在此之前出生的婴儿应该享受什么规定,北京市公安局正在研究,相关的政策不日就将出台。

北京户籍政策放宽 未满18周岁者都可随父落户

从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获悉,即日起,本市公安机关再次推出三项便民利民措施。其中,考虑到未成年人户口随父申请人数较多,将在两年内分4个阶段分期分批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据了解,2003年8月14日本市公安机关推出了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今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要求随父登记的,可到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8月15日又推出了7项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这是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两个月内第三次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

户籍制度作为我国居民管理的主要制度,长期以来一直饱受争议。尤其是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城乡二元制管理方式严重限制了居民的自由流动。北京市近年的一些户籍改革措施因为北京特殊的地位而备受关注。

在全国户籍制度改革的背景下,众人瞩目的北京市户籍管理也开始松动。这种松动主要表现在三方面:首先,允许大规模投资者获得户籍。

其次,有条件实行孩子户口随父的政策,规定1998年7月22日后出生的子女,5周岁后、18周岁前可申请投靠父亲;此前出生到此日不满6周岁的子女可申请投靠父亲;超过6周岁的只能随母投父。再次,放宽普通工人子女、配偶调京政策,2002年5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普通工人子女、配偶调京的条件,规定北京户口的居民,在京无子女或50岁以上患重病,在京子女亦患重病或者在京子女12岁以下,可申请办理一子女调京工作;具有北京户口的居民,患病生活不能自理,配偶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申请人工作满3年且本科毕业,或者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可申请配偶调京工作。考虑到北京的实际情况,进京户籍条件可规定严格一些,但是这些条件苛刻的几乎难以达到,效果不大,就失去了改革的意义。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维护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卫生、房屋土地管理等机关应当配合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共同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外地来京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实行户籍地、现居住地双向管理制度。

第六条外地来京人员中18至49岁的育龄妇女(以下简称外地成年育龄妇女)在来京十日内,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交验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在查验其婚育证明后,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婚育证》(以下简称《婚育证》)。

外地成年育龄妇女未持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不完备的,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办,并予以登记。在补办期间,应当通知其户籍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第七条 外地成年育龄妇女应当持《婚育证》向有关部门办理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

对无本市《婚育证》的外地成年育龄妇女,公安机关不予核发暂住证,劳动保障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出借、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借、出租房屋。

第八条 《婚育证》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外地成年育龄妇女应当每年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婚育证》的注册。

持有《婚育证》的人员变更居住地的,必须到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通知其原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婚育证》不得转让、伪造、出卖。

第九条 外地来京育龄人员应当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外地来京人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有用人单位的,在用人单位领取避孕药具;无用人单位的,凭《婚育证》在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领取避孕药具。

第十条外地来京人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持《婚育证》定期到现居住地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并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为其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外地来京人员的节育手术费,有用人单位和雇主的,由用人单位和雇主支付;无用人单位和雇主的,由本人暂付,回户籍所在地报销。

第十二条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怀孕、生育的,必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生育规划证明(生育证),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育龄妇女的孕产期医疗保健服务,对在京怀孕、生育的外地来京育龄妇女应当查验其生育规划证明(生育证);对无生育规划证明(生育证)的,在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同时,应当立即通知其现居住地或者医疗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将外地来京已婚育龄妇女怀孕、生育情况通报其户籍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第十四条 对在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或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予以处罚:

( 一)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予以警告,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限期离京。

(二)对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注册、变更登记,不按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无生育规划证明(生育证)怀孕的外地来京人员,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责令限期补办证明;逾期仍无证明的,应当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仍不终止妊娠的,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可以提请公安、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按有关规定暂扣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待终止妊娠后发还。

第十七条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超计划生育的,由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吊销《婚育证》,按照超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的征收标准处以罚款。并可提请公安、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按有关规定吊销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并责令其限期离京。

第十八条对在户籍地超计划生育的外地来京人员及其配偶,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不予办理《婚育证》;对已经取得本市《婚育证》、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的,由区、县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吊销其《婚育证》,并提请有关制发证照机关按规定吊销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同时责令其限期离京。

第十九条本市单位和个人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向外地来京人员出借、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的,必须与所在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依法签订责任书,按责任书的规定,负责外地来京人员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避孕节育服务工作。

对拒不签订责任书或者不履行责任书的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各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6月13日发布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婚姻登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居民同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的婚姻登记,由市民政局办理。
本市居民同本市居民的婚姻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本市居民同外省市居民的婚姻登记,由本市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
第三条 市和区、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婚姻登记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的婚姻登记人员。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与办理婚姻登记有关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文书示范文本,在办理婚姻登记的场所公示。
婚姻登记机关除按照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条 婚姻登记工作由经市民政局统一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办理。婚姻登记员应当佩戴标志。
第五条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经公证、认证的声明和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证件、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翻译文本。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提交三张大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填写声明并签字。当事人签署声明时,应当有婚姻登记员在场。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对当事人有《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属于本婚姻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有权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对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不一致、损毁或者无效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七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或者办理复婚登记的,适用结婚登记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因受胁迫结婚,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当事人应当亲自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和结婚证;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解救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胁迫结婚内容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婚姻请求,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请求时效的;
(二)不能提供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的。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撤销婚姻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的,应当终止办理。
第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作出撤销婚姻的决定,宣告结婚证作废,并予以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本市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交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证件、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翻译文本。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询问相关情况。对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离婚证,同时注销结婚证。
第十二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可以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无档可查或者难以查证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或者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交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遗失或者损毁的;
(三)违反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的;
(四)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对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如数退还当事人。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另外:
法律出版社精心打造的2005年重点实用图书——《进京户口完全手册》近日隆重上市,在京城户籍政策日见松动的情况下,该读本的适时推出引起了关注户口政策改革特别是期望落户北京市的外地人才的强烈关注。

该书分“申请人办理本人进京”、“在京申请人办理外地亲属进京”两条主线,全面总结了18大类进京户口的申请和审批情况。涉及读者对象包括中央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北京市各类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硕士以上学位各类人才、京外户口科技类人才、文化体育人才、金融类人才、留学人才及港澳台高级人才、各类中高级管理人才、外地在京投资人员、小城镇落户人员、外地在职工人、离退休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及随军家属、夫妻两地分居人员、夫妻投靠人员、子女投靠父母人员、老人投靠子女人员、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各类欲在京发展人士等多种机构和人员。

此外该书对北京市户口管理常见的50多个问题作了详细的解答,还收录了北京市劳动主管系统、北京市人事主管系统、北京市公安系统的联系信息,真正体现了“手册”的特色。

图书作为“第一部全面展示北京市引进人才、发展经济、解决困难户籍政策的力作”,详细具体地介绍了如何合法快速有效办理进京户口的方法和渠道,对宣传北京市户籍政策起到了有益的补充,是一本难得的全面实用的办理进京户口指南读本。

目前该书在北京市西单图书大厦、王府井新华书店、海淀图书城等各大书店、全国范围内的法律书店、法律出版社网上书店等地方有售。

我想,问这个问题的人是个年轻人,还没有考虑结婚的问题。所以楼上说的一大堆没有实际意义。
奉劝提问者好好学习,考上北京的名牌大学,争取读研究生,水平高的话读个博士。这样等你博士毕业后,肯定能找到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科研单位里的工作,这样就能落户了,实现你做一个北京人的梦想。只要你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并且是货真价实的博士。
如果你只是硕士,不好说,运气好的话找到好单位可以落户,落不了也正常,因为找工作的人太多了,把北京当成唯一的选择,可怜。
如果你是本科生,基本上,很难。
以上成功落户的共有条件是——应届毕业生。
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