鲨鱼球杆官网:劳动法中关于加班的条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3 22:36:40
作为事业单位中的服务部门,领导要我们在法定假日加班,上七天班,前三天加班有加班费,后四天加班给我们补放四天,并且有两天是我们的公休日,平时加班不超过三小时不算我们加班,不知劳动法中关于我所说的问题有没有相关条例,单位这样做是否合法

事业单位不适用劳动法的条款

第三十六条 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