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岛水地元素加点:正当防卫的界限好模糊!比如:别人拿木棍打我,我用刀子捅尚或捅死他,算不算正当防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4 00:37:19

这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请反复仔细的读读刑法第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们再来看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
  1.必须针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结合你设定的情景,如果一个人拿根棒子打了你两下就住手了,把棒子扔了转身走了,这时候你拿把刀捅了他,肯定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还要承担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责任。
  2.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结合你设定的情景,一个人拿棒子不停的打你,正好他的女儿在旁边,你跑过去打他的女儿,说:你不能打我,否则我就打你的女儿,肯定不成立正当防卫。
  3.必须有防卫的意图:就是说如果你们两个人互相看着不顺眼,于是互殴对方,不成立正当防卫,因为没有防卫意图,你们的意图只是打击对方;另外一种情况:你本来想去打那个人,但是为了有点理由,就去挑拨人家:你打我呀打我呀!,于是对方动手打你,这叫防卫挑拨,也不成立正当防卫。
  4.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了:如果对方拿了根木棒打你,这根木棒很细无论如何打不死你,也打不伤你,这时候你如果拿刀捅了他,就是防卫过当;但是如果他拿了根铁棍,招招取你要害,你拿刀捅了他,一点没问题:成立正当防卫!

  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无过当防卫,就是刑法20条第三款设定的情况,对这几种情况无论如何防卫都不过当,哪怕致其死亡(要注意这句话: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可能成立无过当防卫)

捅伤且不严重,应该是正当防卫,捅死的话肯定是防卫过当了,在别人失去攻击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伤害对方,那就要算故意伤害罪了

呵呵
现行规定

首先,防卫行为必须是防卫人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不得已做出的选择;

其次,防卫行为客观上应与其所要阻止的威胁相称,在手段的使用上也必须具有相对的不可避免性;

第三,防卫还必须和侵害程度相适应。

也就是说,正当防卫万一遇到强奸怎么办??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就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

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此,下列三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1)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二、无过当防卫权

所谓无过当防卫权,有的称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款规定,实施无过当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正当防卫成立的上述相关条件。其次必须是针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和特征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其基本特征是:(1)在客观上实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2)在主观上对过当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罪过。至于罪过的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行为的罪名,应当根据具体过当行为的性质,以及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并依据刑法分则有关条款予以确定。

对于防卫过当行为的量刑,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具体适用该款规定对犯罪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防卫目的。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的。较之为保护自己合法利益而防卫过当的,前者的处罚应更轻。。

2.过当程度:即所造成重大的损害后果与必要限度的差距。轻微过当,则罪行轻微,处罚亦应轻微;严重过当,则罪行严重,处罚相对要重。

3.罪过形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从前到后,减轻处罚乃至免除处罚的幅度与可能性应当是依次递减的。

4.权益性质。为保护重大权益而防卫过当,较之为保护较小权益而防卫过当,前者的处罚应当更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