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和奥林匹克: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与法国的区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5 06:13:10

1.从法律规定来看,提起违宪审查的主体过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启动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只有建议权,没有启动权。这种法律制度设计的本身限制了提起违宪审查的主体范围,不利于公民权利的行使。特别是从实践中看,有权提起违宪审查的机关很少提起,实际上提起违宪审查的都是公民个人。
2.违宪审查缺乏完善的组织机构保障。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对违宪审查的组织机构作了原则的规定,即对于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违宪审查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对于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及公民提出的违宪审查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过几年的违宪审查运行实践,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设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室,负责法规备案及违宪违法审查工作。该室是法工委下属的一个工作机构,并没有实际撤销违宪违法的法规的权力。依工作流程,当它认为某部法规存在违宪违法问题时,先要提交给专门委员会,经专门委员会审核后,上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该室工作人员只有十几人,从人力上看,由其审查每年全国1000余部法规的难度也很大。
3.立法法规定的违宪审查范围较窄,未将司法解释及有关国家机关的活动、政治团体和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包括进去。立法法中规定违宪审查的范围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涵盖的范围相对较窄。
4.违宪审查制度的程序规定不完善。目前立法法只是对违宪审查的程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详尽的可操作性、刚性的规定。马克思说:“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是法律的内在生命的表现”。程序规定的不完善,往往会影响到违宪审查的进行及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