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血无赖什么车好:为什么宪法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19 08:55:47
准确,简明

在政治事务的一般讨论中,“宪法”一词至少有两种定义。

第一是广义的宪法,它被用来描述国家整体的政府制度,即确立(establish)和规范或治理(regulate and govern)政府的规则的集合。这些规则一部分是法律,也就是说法院承认和适用它们;一部分不是法律(non-legal)或处于法律之外(extra-legal),其主要形式有习惯(usages),风俗(customs),默契(understandings),惯例(conventions),法院并不承认它们是法律,但在规范政府方面,它们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则至少具有同等效力。

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政府制度都由此种法律的和非法律的规则混合而成,我们可以将此种规则的集合叫做“宪法”。当我们说到英格兰或布列颠宪法时,通常指的就是这种含义,即使它并非唯一含义。布列颠宪法是控制着布列颠的政府的法律与非法律的规则的集合。法律的规则体现在制定法(statutes)中,例如王位继承法(the Act of Settlement)保持了王权的连续性;自1832年以来,各种各样的人民代表法(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s )已逐步地引入了普遍公民权;法院法(the Judicature Acts)和1911年及1949年的议会法(the Parliament Acts)限定了贵族院的权力(the House of Lords)。法律的规则也体现在特权或立法当局发布的命令和规则以及法院的判决中。非法律的规则体现在这样的习俗或惯例中:诸如国王不能拒绝贵族院和平民院通过的法律;或只要获得平民院多数的信任,首相就可掌握政府机关。所有这些规则都是不列颠宪法的一部分。

第二是狭义的宪法,在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国家(除了英格兰),‘宪法’一词也常在比上述含义要更狭窄的意义上适用。它不是法律或非法律规则的集合,而是对它们精选之后的规则组合(selection of them),它通常体现在一个文件或少数联系紧密的文件中;而且,此种精选的规则组合通常仅是指法律的规则。‘宪法’一词,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指统治统治者(govern the government)的精选的法律规则组合,并且已被体现在一个文件中,所以,也常被称作文件宪法(documentary constitution)。

这种意义上的宪法,最著名的例子是美国宪法。但是,我们不必要在英联邦以外寻找这样的例子。尽管,布列颠没有此种意义上的宪法,但英联邦其他成员有此种宪法,每一殖民地也有此种的宪法。在英联邦内,总共大约有七十部独立的宪法,多数都是在布列颠制定的。

狭义的宪法,是较为普遍的用法,本书即采此义,但这决不意味着,我只研究体现在宪法典中的控制政府的法律规则的集合。这种规则集合不是孤立运作的。它只是整个国家政治制度和宪法结构的一部分,后者既包括法律规则,又包括非法律规则。立法机关制定的普通法律(包括选举法和组织法等),赋予宪法一般原则和主要制度以具体定在,甚至是补充、修正和变通宪法。法院对宪法的解释,给宪法填充了血肉,使它生动而具体。法律之外的风俗、习惯和惯例,也修正、补充甚至是废止宪法的某些内容。它们和宪法典一样重要。如果我们要理解宪法之意义,描述其运作,判别其优劣,就必须把它放到宪法规则之整体结构的宏观背景下。任何真正的宪法学都不能只研究那个叫做“宪法”的文件。
参考资料:http://www.china-judge.com/ReadNews.asp?NewsID=2543&BigClassID=16&SmallClassID=16&SpecialID=0

因为一个国家的宪法是这个国家的根本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