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棉兰去多巴湖:发生性关系,法律上如何解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5 21:55:31
我是成年人,19岁。我女朋友14岁。现在我们的感情很好,很有可能发生性关系。如果事后这件事闹上法庭,法庭会如何处理?
假定在发生的时候我们是自愿的,没有造成怀孕。但在法庭会出现两种情况(她说自己是自愿的或非自愿的),法庭到时将如何宣判?
关于目前的回答:
1、不要涉及我们的年龄差别,这个与我的问题无关。
2、她已经满14周岁,快到15了,请注意。
3、如果发生关系,我定然是知道其未成年的,不存在“不知道”的情况。
谢谢大家了~拜托啦~~

发生性关系,若是违背当事人意志,则按强奸罪论处。若是双方自愿,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新司法解释对强奸幼女规定,凡和十四周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器官接触,不管是否进入,不管是否自愿,都按强奸幼女罪论处理。

看来你还为这事做了不少准备啊。

计算年龄是按照户口登记的日期的公历、如2000年1月1日出生、那么她在2014年1月2日零时以前都为不满14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在"不满"14周岁的阶段发生性关系皆构成强奸、且应重罚。

如果超过2014年1月2日零时(其实我国刑法计算时间按日不按时,这里只是举例子)后且未满16岁发生性关系,由于这时她已经有了部分行为能力和责任,自愿性行为可以不认定为强奸(只是可以,不是必须),或从轻处罚。

最新的司法解释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人都已经19岁了

只要你们不让人家知道就OK 了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复

最新的司法解释是只要是确实不明知,没有严重后果,不是强奸

晕~怎么对象才是14周岁啊
纳闷!!!

晕!
才十九岁你急什么急呦!
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