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言复仇宠文重生小说: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11 15:39:49
原告浙江省某机床厂 (以下称原告) 和被告鞍山市某钟表厂 (以下称被告) 于1996
年11月签订了一份购销 (买卖) 专用设备的合同。合同规定,原告生产Z?28全自动模钻
床供给被告,总价款165,000元,1997年5月交货;因货物为专用设备,被告需先行支付
总价款的20%作为定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规定支付定金,原告为履约按期生产完
毕。同年5月10日,原告将货物如期运给被告。办完托运手续后,便向被告所在工商银
行托收货款。同年5月12日,被告以“产品质量不合格”拒付货款,原告认为是无理拒
付,再次托收货款,被告以“未给付定金,合同不能生效”及“已通知合同作废”等为
由再次拒付,双方多次协商未成,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改造合同并赔偿损失。
经查:(1) 双方签订的购销 (买卖) 合同纯系自愿,内容合法,手续齐全;(2) 原告发
运的产品经检验完全合格。该产品5月16日才运抵被告所在地,被告于5月12日即以“产
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纯系编造;(3) 双方来往电、信,并未提到终止合同,只是
被告曾让人捎口信说,因转产需对产品进行改制,但该口信并未捎到。
问:(1) 该合同是否有效?
(2) 该合同是否已解除?
(3) 本案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7. 某市城市合作银行是一家规模不大的商业银行,为增强经济实力,拓展业务范围,
于1995年9月动用本行500万元资金投资市内一家民营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11月
又决定投资2000万元发展该市的“安居工程”,进行房地产业务。由于该银行业务的拓
展,进行投资业务,投资回报率高、利税明显增长。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某分行对该城
市合作银行的上述两项业务活动进行了查处。
问:(1) 该城市合作银行为什么会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查处?
(2) 中国人民银行对该城市合作银行可以作出什么样的处理?

案例一:
一、该合同有效;
二、该合同未解除,原因:1、直到5月12日止,被告还是承认合同的,至少认为合同未解除,只是否认产品质量合格而已;2、用捎口信的方法,即委托别人传达的方法传递信息的话,传达错误、未传达的,传达人一般不承担责任,而由委托人负责,因此没有捎到口信应该由被告负责。
三、被告应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
一、因为《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城市合作银行向市内一家民营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居工程”投资,属于非法向非金融机构投资和投资不动产的行为,所以受到查处。
二、《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合同合法有效
2,并未解除
3,原告已经全面履行合同,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还可以要求违约金!

合同有效,原告可以要求对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