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动力小车:符合合同中自动解除合同的条款是否可以不理会协议书中的违约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6 06:17:09
我参加工作一年今年考取了研究生,并且通过关系已经从单位调走了档案.5月30号(工作未满一年)向单位提出辞职但是顾及到人手不够主动留下来再工作一个多月.现在(7月11日)想办理手续(刚刚满一年),根据劳动法和合同中关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升学可以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我应该是可以彻底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单位这时候让我赔偿五千圆违约金才肯办理手续.
合同中无服务年限和违约金的条款,但是补充签定的协议书中有”未满五年服务期,乙方坚持调离(注意是调离)甲方需向甲方赔偿违约金五千(逐年递减),培养费五千(逐年递增).
关于违约金我有看法,首先是协议书上提出的并不是合同,而且协议书并没有经过公正,只是个人签名和单位盖章.第二,我是升学而并不是坚持调离甲方.从这两点上看我觉得我并不需要付出违约金.
从感情上说,我主动提出7,8两月差人手可以来帮忙,单位却坚持要我付违约金让我觉得接受不了.
希望大侠们帮忙看看,我所说的两点是否有道理,我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谢谢
谢谢你们,我的合同按照劳动法可以解除,但是我想知道协议书上的关于违约金赔偿是否成立。首先是这个协议书的合法性,是否具有法律效应?与合同不同,协议书只是双方签名,并没有进行公正。法学的同学说合同和协议书同时存在时合同为主,合同都可以自动解除,协议书还有生效的必要么?再者,我是升学,应该也不属于协议书上的调离单位,是否也不需要进行赔偿?

社保单位给我停了,但是可以在再次就业的时候把钱转到新的帐户上;医保完全就是停止了,再次就业时重办;公积金被封存,不能拿出来,除非退休或者出国定居。

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该合同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劳动合同(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符合解除条件“升学”以后,劳动合同自动解除。附解除条件的劳动合同解除后的效果等同于合同期满,合同双方均不存在违约,怎么适用违约金?

另外,我国劳动法还赋予劳动者提起30日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解除权。行使预告解除权并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你五月底就提出辞职,7月才办理手续,说明你完成了预告解除权的法定程序,即使你的合同中未注明解除条件,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这里有一个问题是法理界的一个争议问题,就是第三十一条是一个授权条款还是义务条款。

就是说,如果是劳动者的一项授权(法理上称为“预告解除权”),那么,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利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就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同时,劳动者也不因为解除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

反之,如果是一个义务条款,那么,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要承担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同时劳动者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对于该条款的说明,显然这是一个授权条款,是一种劳动者的辞职权(是劳动者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从法理上说,对用人单位是不太有利的,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国际上劳动法这样的“预告解除权”仅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不适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我国是通用于两种性质合同的。从你的角度是非常有利的。就是说,你只要提前30日辞职,就不承担提前解约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http://www.fans7.com/html/2005-9-15/0163441013.html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扣你的钱,你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机关投诉(如:劳动监察大队、支队、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等)

如果劳动行政机关不作为,你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前劳动仲裁。

如果对劳动仲裁不满意,你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前民事诉讼。

注意: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但是,我建议你先寻求劳动行政部门救济,这样既省钱又省时间和精力。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你做社保,你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你的社保损失。因为,我国劳动法规定,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进行社保。

合同可以自动解除,但是需要交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