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色的四叶草漫画126:法律上知识产权(按分类)的时间性一般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3 21:04:59
法律上知识产权(按分类)的时间性一般是怎么规定的?
比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等其知识产权时效性各是怎么规定的?

楼上的答案不完全,对著作权的过于概括,应当分类如下:
(1)自然人作品: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名称标记未必属于商标,比如说一些企业名称等的字号,很难纳入商标范围,应当是作为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范围,保护期是无限的,除非其成为通用标记,不会导致他人混淆。

(1)自然人作品: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的规定,著作权的时间是作者生前到死后的50年;商标权是自核准之日起10年,在期满之前和滞后的6个月可以续展,次数不限;专利权是自申请之日起,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10年。名称标记我认为应该归为商标权,属于文字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