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半小夜曲 国语南妍:2006年婚姻法是什么时间修订颁布的,和2001年的有何不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0 05:21:18

《婚姻法》改了哪几处

此次《婚姻法》修改引起了全社会各个阶层的广泛热烈的争论。如今,被大家寄予了太多期待的“新婚姻法”终于出台了。这部“婚姻法”究竟在哪些方面又有了变化,日前,记者就其中的有关问题及法律适用情况走访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胡华军法官。比较其他人,法官们更注重从审判实践和实际操作角度看待这部新出台的法律,胡法官称,新法在许多方面变动很大。

■婚姻登记制度体现新思维

首先变化的是婚姻登记方面,按照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其中,“补办登记”是新增加的内容。我国在50年代确定了婚姻登记制度,1994年出台《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中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明确以登记为婚姻成立的要件,未经合法登记,认定为非法同居。新法中登记原则出现了一些变化:允许补办登记手续。以此看来,部分试婚关系在补办手续后就得到了认可。当然,关于这一条,需要出台新的司法解释解决操作中的问题。

■夫妻财产分割更加明晰

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也有了重大变化,这体现在第十八条的第一款和第三款,该条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原来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经过一定期限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重大财产经过8年,一般财产经过4年。新法取消了这个转化。但是,胡法官称,在离婚适用这一条款时,如何充分保护婚姻存续期间付出劳动较多的一方的利益,也是在执行新法时应注意的问题。例如,在农村,还存在很多扭曲的婚姻关系,一般是女到男家落户,由此婚姻建立时,经济基础主要是男方的,一旦离婚,如何在新法的规定下适当保护婚前财产薄弱的女方利益,也是在实践中应该考虑的问题。

关于继承的财产,原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新法第三款的规定则着重体现了更加尊重立嘱人和赠与人的意愿。

■非婚生子女教育费的问题

原法的条文中只强调规定了生父的义务,新法中规定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体现了男女平等,生父生母负有相同的义务。另外,胡法官认为,虽然原来的条文中对教育费也有规定,但是在目前接受教育的途径多元化的社会情况下,如何确定合理的教育费范围,也是以后可能会引发纠纷的问题。

■“军婚”保护上有所突破

在军婚方面,新法也有了改动,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其中增加了“重大过错的除外”的规定,对军婚的保护范围进行了限制,不再是绝对的保护。

如果像以前,当军嫂的无论出现何种情况,要离婚还必须征得军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