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飚 十面埋伏:《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互相冲突的地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30 20:28:55
我是一名基层派出所公安边防干警,对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适用存在以下几点疑问: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是指合法配置的枪支没有经过允许而 带入公共场所呢?(这部分人大多是国家公务人员,适用本法吗?);还是非法持有的枪支呢?那就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私藏枪支罪。两者之间的差别一个是天一个是地啊?
其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有盗窃字样,那么与《刑法》中的盗窃怎么区别和划分呢????
谁能给我这个渴望理解新《法》的基层干警一个解释呢???QQ229738717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非法携带”应当认为是指合法配置的枪支没有经过允许而带入公共场所的行为,而“盗窃”是指尚够不上量刑的盗窃行为。

1、私藏枪支和非法携带根本的区别有二:一是枪支来源是否合法,是合法配置还是违法所得;二是非法携带指带入公共场所,私藏枪支是指在自己家庭内部、单位宿舍等私藏。国家公务人员同样适用上述两条罪名而并不是说私藏枪支罪不适用执法人员。这两项罪名并不属于特殊犯罪主体构成。
即使警察、军人,如果购买黑枪私藏,也将构成该罪,但因为这种情况下同时几乎都会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所以构成的非法持有和私藏枪支罪就被非法买卖枪支罪所吸收,只就是刑法理论上的吸收犯。我们知道,非法制造枪支必然持有私藏枪支,非法买卖也几乎都涉及私藏持有,按照吸收犯“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量刑定罪时仅仅以重罪论处。

2、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主要看涉案金额是否达到法定的数额。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可以看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认定盗窃罪的重要标准。
那么何谓“数额较大”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98年3月26日颁布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但具体的犯罪起点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
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盗窃,仅限于未达到刑法“数额较大”标准的小额盗窃,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偷窃行为,其数额和情节的要求都比较低。其偷窃数额要求的上限就是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下限。而对偷窃这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盗窃数额的下限,法律没有规定。也就是说,违法者只要实施了偷窃行为,即便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较大数额”,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不构成犯罪,还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偷窃的规定进行治安处罚。
同样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是盗窃罪,要依照《刑法》定罪量刑。不构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是偷窃行为,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处罚。

我也在边防,青岛边防:)

一,执法人员携带枪支是有许可的,但是在某些特定场所必须与当地管理人员取得联系,比如说在火车上,就必须向乘警说明,如不说明就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至于《刑法》所说的私藏枪支罪不适用执法人员。
二,那个有冲突吗?我没注意看,这事应该酌情而定,具体情况具体定,看到底适用那个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