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新x3参数:法院能判决准许变更子女抚养权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2 18:58:13
情况说明:夫妻几年前离婚时子女判给女方抚养,女方工作,男方无业,现双方同意欲改判男方拥有抚养权,以使其子女能随男方吃上低保,但无正当理由变更子女抚养权,法院能判决准许吗?起诉书中请求理由一项该怎么写?法院对此问题有什么规定,要求?我们具体该怎么去做?恳请点拨!有劳您了!谢谢!

可先由父母双方协议。见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
2、协议不成时,要求变更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之诉,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维护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情况作出判决。见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16 条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这位朋友你好:
从你叙述的情况来看,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只要你们双方同意,起诉书中请求的理由就不是很重要了(但不能写成理由是为了符合低保条件),届时法院可以出具调解书变更抚养权。

我觉得能达成协议就行,不必起诉.必要的话公证一下.

应该看下下楼的意见

父母离婚后原定的抚养方式可因父母抚养条件的变化而变更,具体变更方式:
1、可先由父母双方协议。见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
2、协议不成时,要求变更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之诉,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维护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情况作出判决。见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16 条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