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运庚山甲向:刑事侦查工作中的立案的概念?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9 23:19:53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作为一个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立案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它包括《刑事诉讼法》第83条至88条规定的全部内容。即对立案材料的接收、审查。处理以及对立案的监督等。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立案决定同接受控告、检举不是一回事。《刑事诉讼法》第84条中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但这里的接待受理并不是决定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人自首的材料,必须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
,又属于自己管辖的,经过领导批准后才能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虽符合立案条件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就应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立案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开始,是每个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对案件进行侦查和审判的合法依据。

指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决定作为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参考资料:《中国警察词典》沈阳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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彦盟
2005-07-16
彦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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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必经程序,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自首的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
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第一章 立案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
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
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
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
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八十五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
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
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
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
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
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
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
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
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
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
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
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
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
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
知后应当立案。

第八十八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
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正确适用刑法,便于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地定罪量刑,并解决部分案件管辖.
一、盗窃罪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
4、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判处无期徒刑;
(1)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盗窃犯罪情节严重的主犯;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
(5)累犯;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 严重后果的;
(7)盗窃数额达到十五万元的;
(8)造成重大损失的;
(参见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讨论稿)》)
二、诈骗案(刑法第266条)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两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二十万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
(参见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宁件具体应用法律师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抢夺案(刑法第267条第一款)
数额参照盗窃罪。
四、抢劫案(刑法第263条)
抢劫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
(同盗窃案)
五、敲诈勒索案(刑法第274条)
数额较大为一千元
数额巨大为一万元
(参见盗窃罪)
六、故意毁损财物罪(刑法第275条)
数额较大为四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为两万元以上。
七、破坏生产经营案
标准同故意毁坏财物案。
八、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刑法第312条)
构成犯罪可掌握在两千元以上。
(同诈骗罪)
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347条)
其他少量毒品:杜冷丁五十支以上应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