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式系统构成及应用:小偷租用出租汽车做案,司机不知情,该出租车是否属于做案工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9 10:17:40
小偷租用出租汽车做案,司机不知情,该出租车是否属于做案工具?该司机是否属于同伙??

犯罪的是靠主观意识来衡量的,司机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意识,即使有客观上的行为,但并不是司机的真实意思的表现,像这样的案例是不少的。
该出租车不应该属于做案工具发范畴内,写卷宗的时候最都也就是写“乘做一出租车XXX”等等之类的话。当然司机在不知道乘客要去犯罪的情况下让他们上了车,司机的行为范畴也只能属于是正常工作,但司机如果知道那是去犯罪的人,并在没有受到威胁的情况继续载他们去了目的地,司机是要付一定的责任的。
你所说的情况里,司机是不需要付任何责任的。司机是不知情的,不是同伙,车也不只做案工具。

不属于做案工具。
该司机也不属于同伙。

要看司机知道不知道了~

做案工具
司机也不应该属于同伙

当然是作案工具,但司出租车司机可不是同伙

刑法上对于“共同犯罪”是有严格的限制的,必须满足共同故意(过失不能成为共同犯罪)、故意互知、故意指向同一对象的条件。相应的,有故意、有过失不是共同犯罪(这是过失竞合);B不知道A的故意不是共同犯罪;A去偷B去抢不是共同犯罪;A去偷甲,B去偷乙也不是共同犯罪。
在这个案子里,司机明显不具备这些条件,因而不是同伙,车子也不属于作案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