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臣怎么读:企业年检一般需要那些材料〔我在武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13 05:40:47
请问一般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年检需要携带那些材料啊? 本企业介绍:武汉本土企业,注册资本30万,IT业。需要在这个月年检,急切等待!

武汉市企业工商年度检验规定

  一、许可事项:企业年度检验。

  二、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武汉市企业年度检验试行办法》。

  四、程序、期限:
  企业申报年检,登记主管机关按照受理、审核、收费、加盖年检专用章、贴年检标识、发照程序,在法定时限规定30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企业承诺在7个工作日,1,000万元以下企业可当场办完年检手续。

  五、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应提交文件、证件:
  1、公司或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或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一份(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满一个会计年度(含一个会计年度)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含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验资报告(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6、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有关具体项目前置许可证原件及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由企业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7、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含办事处)年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或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或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
  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隶属法人公司已参加当年度年检的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 "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法人公司公章);
  4、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办理前置审批项目的,年检时应提交有关项目前置许可证原件及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 "与原件一致"字样);
  5、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或注册证原件。

  (三)公司、企业法人年检提交的材料。
  1、全体股东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或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或《公司年检报告书》一式二份;企业集团公司还应提交《企业集团年检报告》和集团证原件(集团随母公司一并进行年检);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加盖企业公章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上一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之间登记注册的公司,应提交经会计师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
  5、验资报告(仅限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应在本年度内缴纳的企业);
  6、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办理前置审批项目的,年检时应提交相关项目许可证原件及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由企业法人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7、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四)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或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或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3、分支机构上级法人企业的当年度通过年检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企业法人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4、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办理前置审批项目的,年检时应提交相关项目的许可证原件及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由企业法人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武汉市企业年度检验试行办法
  (2000年12月11日经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2002-02-2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私营企业暂行实施细则)、《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工商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

  本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仍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实施年检。

  第三条 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对企业实行监督管理,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第四条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分局是企业年检的主管机关。

  各分局可以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工商所负责辖区内核准登记企业的年检。

  第五条 每年1月1日至9月30日为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检验的年检时间。

  企业年检时间是由该企业的执照注册号的尾数而定,尾数是1的,年检时间为1月,尾数为2的,年检时间为2月,以此类推。另外,尾数为0的,年检时间为9月,尾数的确认是以第13位数而定。

  在我市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准登记的企业,应以其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营业执照上标明的年检月份为该企业的年检月份,于每年同月30日以前到登记主管机关参加年检,该月顺延三个月的最后一日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企业进行年检的截止日期。当年登记注册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六条 企业申报年检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非法分支机构随同企业法人执照一并年检,除提交(一)、(二)项文件外,还应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武汉市的企业法人在外地开办的分支机构或外地企业法人在武汉市开办的分支机构除外)。

  公司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登记主管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它企业,与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第七条 登记主管机关年检主要审查内容:
  (一)企业使用名称与核准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二)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信所是否一致;
  (三)企业在法定代表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后,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变更登记;
  (四)公司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否一致,以实物投资部分的产权是否在半年内办理了过户手续;

  以专利产权出资的,是否在一个月内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六)企业法人设立后,发起人、股东和出资人是否有抽逃出资的行为;
  (七)企业类型或者经济性质发生变化,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八)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九)企业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或者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否发生变化;
  (十一)企业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十二)企业成立后是否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
  (十三)法人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在审查期间,根据情况可以要求企业提交补充材料和有关文件,也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第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将通过年检的企业,分为两种类别:A级企业和B级企业。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A类:
  (一)未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
  (二)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B类:
  (一)虚报注册资本金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未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缴清出资的;
  (五)公司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
  (六)公司发起人、股东或者企业出资人在公司或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七)不按时参加年检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八)有其他较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

  企业的A、B类别的划分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通过年检的企业,签署通过年检的意见,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带有A、B级标记的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企业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

  第十一条 年检中被审为B级的企业,不得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和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不得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
  (一)企业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的;
  (二)企业实收资本虽然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但与注册资本相差悬殊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年检基本程序:
  (一)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企业年检资料;
  (三)企业交纳年检费;
  (四)登记主管机关加贴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五)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一个年度内的登记注册事项及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审查验证,签出审核意见,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发还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推迟年检的,可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根据企业需要办理年检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申报的检,属于公司,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逐月将已参加年检的企业资料和检查、审核情况输入微机,建立企业年检监督管理台帐。逐日记载,按月统计,每年4月30日前进行年检汇总。

  第十九条 发布公告: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检的企业,由企业原登记机关分别发布吊销企业的所证公告和吊销企业公告。

  第二十条 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