鸣人抱小樱佐助吃醋:新的公司法有哪几处修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8 12: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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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公司自治

  2月25日上午,《公司法》修改专家小组成员王保树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降低公司设立门槛,是本次修改成果最核心的部分之一。

  提交人大审议的《公司法》修改草案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这比先前修改稿规定的5万元又进了一步。而且,出资人可以分期在2年内缴纳;草案还规定,允许股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用于股东出资。不过,增加的出资形式比人们预计的要少,比如不包括著作权出资等等。

  在《公司法》中,公司自治与政府管制的关系如何处理始终是一个关键问题。张晓森律师指出,现行的《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多,授权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少,新的《公司法》修改草案明显增加了公司自治的内容,这是一个积极变化。

  完善治理结构

  完善治理结构一直是《公司法》修改的重中之重。在“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中,明确写进了独立董事制度。并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1/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时规定,独立董事除行使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职权外,还可行使以下职权: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对上述事项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实权”。

  美国公司法律制度中无监事会但有独立董事,有些国家则相反。日本的规定是,公司可以在两者中自由选择。而在中国的《公司法》中,采用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行的制度。对此,王保树告诉记者,他和其他专家目前仍在进一步努力,希望《公司法》最终可以给予公司选择权。刘俊海也认为,新《公司法》应授权公司在其章程中自由选择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因为,惟有公司自己,而非立法者,才最清楚哪一种公司治理结构模式适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他说。

  “除此之外,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也被第一次明确写进了《公司法》。”王保树教授点评说,“这也是呼吁了很久的内容,以前是只规定了行为,没有规定行为的后果。”草案还规定,公司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以前的草案在表述上没有使用“商业机会”这一准确概括。

  为《证券法》留下伏笔

  这次修改草案在上市公司部分做了较大调整。在上市条件中,删掉了现行《公司法》中“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和“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规定。上市公司总股本可低至3000万元。将“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的要求改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在法学界人士看来,《证券法》是《公司法》的延伸。不过,《公司法》先于或者是同时和《证券法》修改都是正常且符合逻辑的。然而,《公司法》先修改并获得通过,可以为《证券法》留下很好的“制度接口”。

  张晓森还指出,即使由于《证券法》修改后带动《公司法》再次修改,也属正常。因为从世界范围看,《公司法》是修改变动比较频繁的法律。

中国现行公司法是1994年7月1日起实施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公司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公司设立门槛过高、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机制不够完善、股份发行、转让和上市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公司投资融资活动的实际需要、对上市公司监管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缺少对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及法律责任的规定等问题,使目前这部公司法很难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问题。

据了解,新的公司法草案对现行公司法作了较大修改,新增加内容44条,删除13条,修改9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