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转外汇:怎样的行为就构成反动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6 07: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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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在中国,在目前刑法所规定的所有的几百个罪名中,没有“反动罪”这一罪名,在1997年的新刑法公布之前,原来的刑法中有“反革命罪”,在1997年10月1日之后该 罪名取消了。
  你所说的“反动”,无非是指与现行执政党的政治主张不同。在民主的国家,公民亨有真正的言论自由,法律规定任何人的发表任何政治言论都不为犯罪,因为西方的哲理是“言论无罪”、“一切皆可探讨”。美国的宪法中就规定,政府如果背离的人民,人民有义务有权利推翻政府
  但是,在中国,就不同,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另一方面,《刑法》第105条规定,“不能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该条文中,“诽谤”是的界定是最宽的,也就是说,只要你发表了攻击国家政权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都有可能会被说成是以“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的法律中没有“反动罪”这一罪名,但是与你所说的类似“反动罪”相关的法律条文及资料有:
  1、《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共有11个具体的罪名,这11个罪名是:
  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 3煽动分裂国家罪、4武装叛乱、暴乱罪 5颠覆国家政权罪、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8、投敌叛变罪 8叛逃罪 9间谍罪、 10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1资敌罪
  3、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具体规定,祥见《刑法》分则中第一章的第102至113条。(楼上的萧萧枫林朋友已为你复制有)

  现在,在中国,人民的言论比文革时自由得多了,一般情况下,在私下的场合,你可以发表任何的政治言论,即使是过火一些,也是没有人追究的。但是,如果以集会、张贴、广播、出版的形式发表言论,就要注意些了,

刑法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
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
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
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
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
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
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中没有这一条,何罪之有.

没有反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