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va 自旋锁 互斥锁:被迫写的承认强奸的自居可以作伪定罪的证据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8 19:57:17
事情是这样的,王某在一乡镇政府上班,与村里一妇女认识后,5.1日该妇女趁其男人不在家约王某到其家中过夜发生性关系,5.3日其男人不知从何途径知晓此事情,随找王某到其家中,逼迫王某写下强奸其爱人的字据,并向王某索要4万元现金。请问,其男人行为是否够成诈骗?
王某行为是否违法????如何取证???谢谢
如果该女人当时愿意,事后又坚决认定非自愿,需要什么证据可认定王某强奸,王某怎么洗脱????

刑事犯罪是需要证据的,仅仅凭字条是不可以的。如果那位妇女坚决认定自己“非自愿”,且有强有力证据证明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则可认定王某的强奸罪。否则,不构成刑事犯罪。
那位妇女的男人可能触犯: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不是“诈骗”如果没有强奸的事实应该属于“勒索”。
根据刑事证据规则,如果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并提请检察院公诉,要证明王某的强奸罪要由公诉方提供相应证据并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仅凭王某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字据而定罪,因为非法取得的证据没有效力。即使王某在诉讼阶段亲自承认强奸,根据刑诉法仅凭当事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也不能认定有罪。

意见基本与楼上意见相同,但强奸是公诉案件,取证责任不在于王某,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检察院提起公诉,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即为强奸。所以根据规定你也可以看出,如果女方坚决认定自己“非自愿”,男方取证女方是自愿的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如果女方有证据证明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并认定自己非自愿,即可认定王某的强奸罪

当然不可以,非法证据木有效力

我也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