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汉语虚词在线:《唐律疏议》是谁写的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2 06: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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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义、故唐律疏义)三十卷 唐·长孙无忌等编
  《唐律疏议》 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义、故唐律疏义,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
  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最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
  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公元653年)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律”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唐律疏议》原名《律疏》,著录于两唐书志,首见于长孙无忌的《进律疏表》。宋元刊本,以其为前代典章,遂加一“故”字,题为《故唐律疏议》,至清初复刻时始去“故”字,名为《唐律疏议》。
此书是唐代仅存的一部唐代法律文献。成书年代据《进律疏表》,为永徽四年(653)十一月,是长孙无忌为《永徽律》所撰的《律疏》。但是,也有日本学者怀疑此书乃是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新颁《开元律》的《律疏》。
唐代法典有律、令、格、式之分。《唐律疏议》存唐律500条,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内容包括民法与诉讼两个方面,承前启后,影响深远。律文积极维护封建经济制度和封建等级特权秩序,“防范甚详,节目甚简”,分为名例、卫禁、职志、户婚、厩库、擅兴、贼道、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每条律文下都有疏,为长孙无忌、李绩、于志宁、褚遂良、柳奭、唐临、段宝玄、韩瑗、来济、辛茂将、刘燕客、裴弘献、贾敏行、董雄、路立、石士逵、曹惠果、司马锐等人承诏修撰,引用律、令、格、式及其他文献解释律文,或设问作答,与律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能,为官员办案提供具体的法典依据。因此,此书不仅是研究唐代法律的一手文献,同时也是研究唐代社会问题,诸如土地田制、赋役形态、封建特权、官衙吏治、阶级结构以及社会风尚等必不可少的重要参考资料。
唐代法典对后世影响甚大,《宋刑统》、《大元通制》、《元典章》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内容,一遵于唐律。唐律对中国周边国家影响也很深远,701年日本曾仿照唐律、唐令编制自己的律令《大宝律令》,918年高丽王朝建主后颁行的刑法,1042年越南李氏王朝颁行的《刑书》、1230年陈氏王朝制订的《国朝通制》,也是以唐律为蓝本的。
由于唐律在宋、元时仍生效,因此宋、元刻本均有流传,入明后才不再刊刻,到清代则作为古文献又重刻。《唐律疏议》现存版本主要有:(1)南宋刻元修补本《律》附音义,又据此本影抄本,均藏北京图书馆。(2)清嘉庆孙星衍《岱南阁丛书》覆元至正刻本,此本流传最广,有影印本、重刻本。(3)《四部丛刊三编》影印滂喜斋藏本并附印影宋抄本《律》12卷后的孙奭撰音义1卷,又用孙刻本与宋本对勘作出校勘记附后。(4)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宋本附音义。(5)1983年中华书局出版刘文俊点校本,以残宋本、元大字本、元刻本、至正本、岱南阁本和文化本作为主校,并参校敦煌、吐鲁番出土地唐写残本,成为现存最好的本子。另外,庄为斯编制的《唐律疏议引得》(台北文海出版社,1964年版),为读者查检此书的法律条目和术语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唐律疏议》原名《律疏》,著录于两唐书志,首见于长孙无忌的《进律疏表》。宋元刊本,以其为前代典章,遂加一“故”字,题为《故唐律疏议》,至清初复刻时始去“故”字,名为《唐律疏议》。
此书是唐代仅存的一部唐代法律文献。成书年代据《进律疏表》,为永徽四年(653)十一月,是长孙无忌为《永徽律》所撰的《律疏》。但是,也有日本学者怀疑此书乃是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新颁《开元律》的《律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