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傲江湖ol隐藏玩家:大家怎么看待民间金融行业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6 09: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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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阳光化迫在眉睫
中小企业被迫饮鸩止渴
“我们中小企业上市想都不敢想,贷款也入不了银行的‘法眼’,如果没钱再好的项目也白搭。只要能借来钱,私人钱庄、向别的企业拆借甚至不正当手法我都会去试。”调查中一个民营企业老板对调查人员坦言。
其实,这种情况在中小企业中非常普遍。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好,明渠难开只好改走暗道。大量的中小企业把资金血脉寄托在非正规的融资途径上,有的甚至铤而走险,走上非法融资的道路。
目前,非金融企业以实业为名变相非法融资已经成为北方地下金融最典型的形式。融资规模也越来越大,金融风险不容忽视。
调查表明,全国中小企业约有1/3强的融资来自非正规金融途径。从地区分布看,越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对地下借贷的依赖性越强:西部6省中小企业43.18%的融资来自地下借贷,中部为39.8%,东部最低为33.99%。
这种格局完全符合中小企业在不同成长阶段表现出来的融资结构特征,也表明我国三大地带中小企业发展存在成长阶段的显著差异。东部,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的中小企业已进入中年期(5年以上),依靠正规金融,尤其是股权融资的比重提高,非正规融资的比重有所下降;而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处于婴儿期(0至2年),主要依靠非正规途径融资;中部地区的中小企业接近青年期(3至5年),还需要依赖一定的非正规金融的支持。
为何超常发展
中国地下金融规模在1997年之前相对较小,而在近7年间有了较长足的发展。
地下金融超常发展的直接原因在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已经直接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增长的瓶颈。
中国国民经济构成迅速改变,以产业分类,农业基本上仍处于以农户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初级状态。在大规模撤并农村基层金融机构之后,对农业的金融支持迅速萎缩,而从农村流出的年资金规模约在2000亿左右,导致中国农村高利贷活动的抬头。工业构成中,国有、民营和三资企业在工业增加值中的比重大约各为1/3,但民营企业难以从股市上直接融资,从国有银行间接融资也十分困难。以服务业而言,民营企业较之国有企业更处于绝对优势。可以说国有金融体系服务于国有经济,而和国民经济构成的变迁相割裂,迫使地下金融超常发育。
难题如何破解
福建省社科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研究人员表示,“民间金融的活跃说明,对于地下金融,光靠堵是堵不住的,反而会因为缺乏监管而引发很多社会问题,必须变堵为疏,让其阳光化。”
经济学家钟伟认为,正常的民间相互借贷是允许的,不能说民间借贷都是非法融资。不过,最近福建连续爆发民间金融机构倒闭事件,说明民间融资的确存在问题。钟伟认为,这里面反映出的问题急需理清:首先,非法融资的内涵需
要在制度上进一步明确,不是所有民间融资都是非法的;其次,民间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急需提高;第三,如何更好保护倒闭的民间金融机构以及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必须重视。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学者周景彤认为,对近期屡屡爆发的地下金融问题,应该从两个方面下手解决:一个是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查处地下金融违法经营的力度,另外就是要加快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我国的利率政策存在很大问题。”周景彤说,目前,我国投资资金中的利率主要是由央行管制的(如银行存贷款利率),利率生成机制不能从根本上反映资金供求变化状况,周景彤表示,为了消除“利率管制”的负面影响,应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使利率真正由资金市场决定、真正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成为自动平抑投资和经济波动的重要的市场参数。

《江南时报》 (2004年12月27日 第十二版)

民间金融何去何从
农村金融新星之火在平遥点燃
民间金融,一个长期潜行于灰色地带的词汇,终于可以推开尘封半个多世纪
的大门,去发挥在我国金融运行中它本应具有的不可忽视的能量

自20世纪中叶以后的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通过银行国有化的形式建立了国家
垄断的金融体系,民间金融基本都处于地下,被定义为“非法”,既没纳入法律
监管范围,更受不到相关法律的保护。直到2005年,央行明确将在山西、陕西、
四川、贵州进行“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平遥被确定为试点县之一。
历史总是在轮回中匍匐前进。
当日 昌票号转运白银的马队消逝了一个世纪之后,昔日的民间金融中心,有
“中国华尔街”之誉的山西平遥,其沉睡百年的金融神经正被唤醒。
山西的努力
“在初定的试点省中,只有四川、陕西和贵州。山西是后来补进的。”人民
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下称太原人行)一人士称,山西方面作了最大的争取,最后,
央行公布的试点名单才是现在的4家。
或许正因如此,山西在试点筹备中较其他三省都为迅速。2005年5月31日,央
行NGO小额信贷(时为民间信贷官方称谓,意即非政府性)试点工作座谈会刚一结束,
山西即开始了实质性运作。
至6月13日,太原人行就拟定出《山西省NGO小额信贷试点实施方案》(下称《
实施方案》),并于当日向主管金融工作的山西省副省长王昕递交了《关于在我省
开展NGO小额信贷试点工作的请示》(下称《请示》)。
《请示》称,建议由省政府牵头,组建包括太原人行,省银监局、财政厅、
农业厅、林业厅、工商局等成员单位在内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6月14日,王昕副省长作出“同意”批示。领导小组随即组建,王昕任组长,
省政府秘书长巨宪华、太原人行行长毛金明任副组长。而在太原人行内部,又迅
速成立工作小组,由副行长郭保民任主任,成员包括货币信贷处、金融稳定处、
研究处、征信管理处负责人,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人员由小组成员处室
业务骨干组成。工作小组旋即对《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这包括小额信贷的资
金来源、贷款运作和风险防范等。其中,资金来源议定六大途径,即发起人自有
资金及财产、国外机构资金、委托人转贷资金、捐赠资金、政府扶贫资金和人行
再贷款。贷款运作包括对象为农户(可跨区域);单笔贷款金额上限1万元,手续
要简便;实行市场化利率,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而在风险防范上,则是建
立贷款风险基金。《实施方案》称,原则上以无偿援助、捐赠资金等设立风险补
偿基金,对小额贷款损失提供一定比例的补偿(初步考虑为20%)。“该部分资金
由试点县相应成立的小额担保贷款促进会或贷款协会掌握,专款专用。”不仅如
此,《实施方案》还详细规定了十大试点步骤,方案要求,到2005年11月,信贷
组织开始营业。
“如此紧密的安排,在太原人行实属罕见。”前述太原人行人士称,由此,
也可见山西推进试点的决心。
平遥模式
央行5月31日座谈会议定,在试点省各选择一个县开展试点。在太原人行的火
速推进计划中,天平开始向平遥倾斜。
《实施方案》对选择试点县提出了四个指标要素:一是该县为欠发达县,农
业和私营经济有一定基础,有相对较多的农村经济主体,具有较大的农村信贷需
求;二是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不足,农村金融服务薄弱,依赖外部资金来源,难
以实现商业可持续运作;三是资金持续外流;四是地方政府持开明态度。
平遥入选。
6月22日,在太原人行组织召开的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平遥小额信贷组织筹备
组成立。筹备组由平遥县副县长温启华(分管金融工作)任组长,人民银行平遥
县支行(下称平遥县人行)行长杨祁平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平遥县有关经济部门
和县人行有关业务股室的负责人。“所有工作都在秘密进行,没有任何宣传,平
遥市民现在还多不知道此事。”平遥县人行一人士称,目前正在制订和完善试点
工作方案,这包括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工作流程、招投标方案等。“初定的方案
是,平遥县小额信贷组织资金规模为2000多万元人民币,由5家发起人的自有资金
构成。”前述平遥县人行人士称,然而,这只是第一步,资金来源的整体设想是
分四步走,另三步依次为吸收委托资金、吸收对公存款和吸收个人存款。“而在
放款对象上,先是在平遥的几个乡镇搞试点,待成熟后,再逐步推开。”
当然,后面的三步,需要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才能展开。然而,平遥要做的
显然不止这些。据平遥县某局一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称,在试点工作上,有几点
配套工作是县里已经议定下来的:如举办扶贫到户示范工程并对贷款户进行培训,
配合小额信贷项目,为贷款户传授先进使用技术,提供投资项目的成功率,减少
小额贷款风险。“更为重要的一条是扶持龙头产业。这包括对市场型农户和形成
中的龙头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并在向农户和龙头企业发放贷款的同时,建立农户
或企业间的小组联保机制,形成‘1+N’金融服务模式。”该政府人士称,同时
考虑建立专业合作社组织,由信贷组织将贷款发放给专业合作社,再通过合作社
将贷款发至农户和企业;再者,就是考虑组建为农户和企业服务的担保基金,为
其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实际上,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平遥的民间金融阳光化图谋就已开始。当时,
为解决三农贷款不足问题,平遥采取的是由政府主导设立基金会的办法,即由基
金会向农户吸收存款,存款利率略高于银行,再由基金会向需求农户发放贷款。
“试点主要在平遥的岳壁乡、洪商镇等几个乡镇展开,当初确实筹到了不小的规
模,每个基金会约有几千万。”前述平遥县不具名政府人士称,但由于政府管理
基金会,产权不明晰,后来便将资金多数贷给了乡镇企业,接着就是不断的呆账
和坏账产生,贷的钱收不回来,农户取钱时,又缺少资金支付。“一度事情闹得
很大。后来,还是由政府财政埋的单,县财政也因此长期拮据,而基金会的账目
则是统一转给了县农信社。基金会前后存在了也就三四年。”该人士继称,要坚
决防止小额信贷组织成为第二个基金会。“这种担心显然不是多余,小额信贷组
织试点首先考虑到了此点。”平遥县人行人士亦称,小额信贷组织将遵照《公司
法》组建,即首先要做到产权明晰,也因为此,该组织的性质是民间的,政府只
负责制定游戏规则,并且,试点县只成立一个小额信贷组织。“而先给该组织颁
发的也只是工商营业执照,待发展较完善并到一定规模后,才由银监会颁发金融
业务许可证。”
颠覆与重生
太原人行在给王昕副省长的《请示》中直称试点的初衷是,改变农村信用社
在农村金融服务领域的垄断局面,逐步形成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
这对平遥长期存在的民间金融和恢复百年民间金融传统来说,不啻是一声春
雷。自然,农村金融体系因此生变。
对试点县平遥来说,农村金融体系将由目前的农信社垄断衍变为“四分天下”:
农信社、邮政储蓄银行(即将成立)、小额信贷组织和地下金融。彼此之间将形成
互相竞争的关系。
分析人士认为,若小额民间信贷组织可以吸收委托资金和个人资金后,一些
民间资金贩子可以在地下金融和民间信贷组织之间游走;届时,其他地区资金也
可能会往试点地区部分汇集,《公司法》规定的5人至40人的发起人规模,为这一
资金流动提供了条件,当然,异地资金委托本地人入股信贷组织,则更难以准确
统计。种种趋势表明,民间信贷组织在试点扩大和政策宽松的条件下,其发展规
模目前还难以预测。
不仅如此,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新调整,必将导致城市金融体系的变革。近年
所热议的城市民营银行或将获得根本性解禁。民间信贷组织存贷模式成型后,其
经营经验或将拷贝到新组建的城市民营银行中。届时,从农村到城市,新的金融
大变局将会产生。“显然,这种变局是符合市场规律的。”李建军称,从整体来
看,由于民间金融利率灵活,操作便利,受到市场肯定,已是不争的事实;但由
于无法监控,量大的话(李组织的课题组调查后认为,2003年底民间金融规模约
在7400亿至8200亿之间),会导致金融信息失真,影响国家宏观调控。而承认其
合法地位,让其市场化发展,则便于监控和调控。不仅如此,从风险角度来说,
还可让贷款者和借款者明晰,风险自担,其金融行为会受到法律保护,避免了社
会不稳定因素。虽然,不知道它前路中的坎坷和变数,但是,金融“民营化”的
破冰开始,或许正在承袭七十多年前中国革命胜利的道路———“农村包围城市”。
变局已经开始。
山西省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十大步骤
1 2005年6月 组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组织培训,建立与国际援
助机构联络协调机制
2 2005年6-7月 组织调研,确定试点县
3 2005年7月 制定试点县实施方案,并报人总行备案。建立管理制度、工作
流程等,起草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4 2005年8月 在确定的试点县组建小额信贷促
进会或贷款协会
5 2005年8月 制定组建小额信贷组织招投标方案,广泛宣传,让有意者充分
了解
6 2005年8月 通过招投标确定小额信贷组织发起人(发起人自愿,只组建一
个信贷组织)
7 2005年10月 筹建小额信贷组织,包括领取营业执照,招募、培训人员,制
定工作流程、规章制度等
8 2005年11月 小额信贷组织开张营业,开始小规模房贷
9 2006年3月 新的机制逐步发挥应有作用,运转较正常后,扩大放宽规模和
范围
10 2006年7月 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资料来源:太原人行《山西省NGO
小额信贷试点实施方案》
民间金融:利弊各有说法
存在就是合理?
从公元前2000多年的夏商时期到唐朝,民间货币信贷逐渐昌盛,春秋时候的
实物信贷到唐宋的纸币交易再到明清的钱庄票号兴盛,商业往来自然产生了民间
信贷;农村主要是当铺,民间金融存在了四千多年。而真正的国家金融是在1935
年前后开始的,当时的国民政府追随世界潮流推行国营化,由官股控股银行,中
国历史上出现了第一次金融的国营化,但当时还存在一定量的民间金融,就是钱
庄、票号和当铺等机构。上世纪50年代,类似当铺、银行、钱庄这样的民间金融
机构被国家的储蓄所代替,并全部被100%国营化。民间金融从那时被定义为“非
正规金融”,虽然在官方的语言阐述中很难发现民间金融到底起了多大的作用,
但是民间金融这种形式一直存在并默默地发挥着它的作用。
在经济学的语境中,非正规金融对应的概念是“灰色经济”。如果把整个经
济体比作一座冰山,那么灰色经济可以被设想为隐藏在水下的那一部分巨大冰体。
民间金融的规模到底有多大,对很多人来说还是一个谜。
日前披露的一份由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进行的首次实地调查
结果,使人们对地下金融的状态有了更真实的了解。调查显示:2003年底地下信
贷的规模在7400亿元至8300亿元之间,占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增加额的比重近
30%。而在花旗银行的估计更为惊人:其日前完成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在2004年
5月到10月期间,银行居民存款流失额在9000亿元左右,而这些资金都用于自己投
资或民间融资。
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部分官方数据也可做到“管中窥豹,可见一斑”:2004
年浙江、福建、河北三省民间融资规模分别约在550亿元、450亿元和350亿元,相
当于各省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
目前非国有部门对中国GDP的贡献超过了70%,但是它在过去十几年里获得的
银行正式贷款却不到20%,其余的80%以上都流向了国有部门。在此背景下,目前
全国中小企业约有三分之一强的融资来自非正规金融途径。从经济学意义上说,
金融压抑扭曲了资金配置。政府控制金融的目的是低价格将信贷资金用于支持体
制内部门,资金在体制内外的价格是不同的。改革开放以来,官方利率一直比非
正式信贷市场的利率低50%~100%。最近几年,国家允许银行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
款时可以采用比官方利率高10%~50%的利率,可是,市场利率仍然比最高利率高出
50%。
从民间融资的特点来看,要形成民间融资,至少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民间
融资的供给方;二是民间融资的需求方;三是为民间融资的供给方和需求方提供
资金融通服务的相关金融服务体系。就我国而言,一方面,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
持续、快速发展,我国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从而形成了民间融资的供给
方;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所有制体制的改革,各类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以及中小
型国有企业获得了迅速的发展,从而形成了民间融资的需求方。但就第三个条件
而言,由于金融压抑的存在,导致民间融资服务体系欠缺,则是我国民间融资“
繁荣”发展的根本原因。
规模有限,品种单一的金融工具,限制了人们的投资渠道,难以满足融资需
求,令民间融资不得不寻求新的解决途径。目前,在我国广大的中小城市和农村,
现有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工具仍然以贷款、贴现、承兑、储蓄等传统工具为
主,而一些新兴的金融工具如电子银行业务、个人理财业务、代理业务、委托业
务等却不能提供。这些金融压抑的表现将中小企业推到了民间融资一方。
“二元化”的金融组织体系使得我国的金融组织机构布局极不合理,一方面,
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以四大国有银行为龙头的商业银行居于过分垄断地
位,而另一方面,在广大的农村、乡镇,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却种类单一,数量较
少。更加“雪上加霜”的是,随着四大银行商业化改革进程的加快,各行纷纷按
照商业化和盈利化原则,将经营重心逐步向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转移,一些
县及县以下的经营机构相继被撤并。与此同时,在县、乡、镇等地区,信用社和
邮政储蓄机构又难以担负起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县域金融主体严重缺失,
又导致了一些中小城市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主体缺位,民间融资获得
发展空间。
金融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发展的滞后,使得我国直接融资的渠道比较狭窄。
从2001年起,我国股市一路下滑,吸引力可谓丧失殆尽;企业债券市场又被严格
管理,只有极少数企业可以发行债券,企业债券市场吸引民间盈余资金不过是“
杯水车薪”;而国债市场,在国家由积极财政政策转向稳健的财政政策的背景下,
规模也不会太大,对于民间盈余资金的吸引自然不大。
非市场化的利率形成机制扭曲了我国金融资产的价格,导致我国的实际利率
过于偏低,以至于一些潜在的资金供给者不去正规的金融中介机构存款而转向民
间融资。金融机构“有进有退”的差别化信贷政策,形成了“不需要钱的能借到
钱,而真正需要钱的却借不到钱”的尴尬局面,也为民间融资的产生提供了客观
条件。除此以外,由于金融压抑所导致的各种有关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漏洞、政
策真空等等,也催生了民间融资的繁荣。
民间借贷是把“双刃剑”
民间借贷是在银行和信用社所不能及的范围内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是受群
众欢迎的,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消费和生产的需求,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时
也给社会留下了后遗症。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消费需求旺盛,当前农村信用社资金规模较小,
发放的贷款数额较小,只能满足购置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之需,而难以满足农
民购置先进的生产工具、种植、养殖资金的需求。通过对13家购买联合收割机农
户调查,其中从银行借款最大的一户为2万元,约占联合收割机价款的30%,最小
的一户为5000元,而从亲朋邻居处借款最大的一户为3.5万元约占收割机价款的57
%,最小的一户为1.6万元。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期限灵活,很符合个体经营者对
资金的使用特点,个体经营者也乐于从亲朋好友处借款。记者了解到,某粮食收
购大镇的6家粮食收购经营者收购旺季的缺口资金主要来自街坊邻居的借款,这种
借贷方式已延续多年,因为在农村信用社贷款金额太小,对收购只能起到杯水车
薪的作用。
民营企业在创业初期,得不到银行的资金支持,资金缺口绝大部分都是靠亲
戚朋友的财力,使企业能够得以正常发展。民营企业扩大生产时的流动资金缺口,
主要是靠自己的经济实力和诚信通过各种民间借贷渠道筹集的。民间借贷成了民
营企业创业和发展的融资主渠道。
但是,由于民间借贷资金经营活动相当随意,给国家的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
形成冲击,影响了国家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执行效果。民间借贷活动是在金融
机构之外进行,造成了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借贷资
金的用途不受约束,借贷资金有可能用于赌博、建造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等非法
活动;而且容易产生非法金融机构。如百善镇西岭以1分5利息吸收存款,因存款
利率高于银行数倍,从1998年5月30日到2002年5月8日共吸收存款1280万元;以2
分的利息借出,因管理不善,造成大量的借款不能收回,由于西岭非法集资活动
的暴露,公安机关介入,公安机关追回的资金仅能兑付存款的11%。
民间金融的调查样本
吴永是锡星一家印刷企业的负责人,这家企业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在过去十
多年里,他没有向当地的银行借过一分钱。他在生意上需要的钱都来自亲戚朋友
或者熟人。
“连借条都不用写,1000万元1个小时内就能到账。”他说。
要是在银行贷款,从手续备齐到审批,到贷款下来,吴永估计得个把月。而且,
有时候还不一定能借到钱。
靠类似的民间融资方式解决企业需要的资金在温州相当普遍。除了直接借贷
之外,支撑民间融资的,也有少部分通过中间人借贷的间接借贷。在温州他们被
称为“搞民间信用的人”,专指那些“道上有人,不怕借款人不还钱,并且神通
广大,知道谁想借钱,谁有钱想借出去的人”。
这些人一般都有一个可以“见光”的身份,比如典当行老板、担保公司总经
理和租赁公司负责人等,他们根据客户需要接一些间接借贷的“单子”,根据客
户信用程度和资金性质,收取一定的佣金。他们经手的资金规模能够达到上百万,
放贷基本不需要任何担保和抵押,而全凭关系和信任程度。
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副会长胡向东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民间间接融资资
金来源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自有资金,一些企业老板原来做企业,不想做
了,就转行做资金生意;也有一些是有比较好的信誉和人头关系,能够吸引一些
想把钱借出去的人。
温州的数据显示,上个世纪80年代,温州企业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银行
贷款和民间借贷各占1/3左右;目前,三者的比例分别是35%、57%、6%。民间
借贷的比例在缩小,但是在企业的自有资金中,却包括企业向职工集资,这实际
上仍然是变相的民间直接借贷形式。
在温州当地,政府和学界对民间金融基本持肯定态度。
2004年末,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有关负责人说:“只要不存在中介机构参
与,利率不是太高,民间借贷就是合法的。”
但是央行一直没有对民间融资有正式的定性。2004年末,中国金融机构各项
人民币存款已达24.5万亿元,M2/GDP的比例已达189%,是世界上比例最高的国家。
但社会仍然反映企业融资困难,以致民间融资异常活跃。
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曾直率地说,中国金融发展的现状与中国经济发展的强大
势头不相匹配。她说,存在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中国金融管制过严,限制了直
接融资的发展,扭曲了社会融资的结构,增加了银行借贷的风险。
因而,对民间融资网开一面,对于央行来说,多少有些无奈。央行5月25日发
布的报告说,国有银行基层网点大量撤并,对中小民营企业和县域经济支持弱化
为民间融资发展提供了较大空间。报告肯定民间融资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
能,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并且可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减轻中小企
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
央行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2004年浙江民间融资规模分别约在550亿,这些资
金大部分都用于了生产。抽样调查显示,浙江宁波民间融资85%用于生产经营,在
温州,比例为93.3%,福建为98.2%。
对民间融资的作用,去年12月,温州市委政策研究室马津龙说:“是民间资
金弥补了宏观调控对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不利影响,使一些濒临绝境的企业活
了下来。”
正名之后待规范
给民间融资“引路”
区别对待,既“管”又“扶”,有“墙”有“疏”。综观利弊,对日益扩大
的民间融资一味褒扬和“一棍子打死”都不可取。在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对
其应特别倡行“给”。
强化管理,给民间融资的未来发展提供一个和谐的环境。应将合法的民间融
资与一些非法金融组织所从事的非法金融交易相区别,一方面坚决打击高利贷行
为,另一方面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把合法的民间融资活动规范化,“保
护起来”,壮大开来。
首先,应针对民间融资的特点,通过制定、调整相关政策赋予民间融资行为
主体及其行为以应有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应该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其次,专门指
定职能部门对民间融资实行监管。还应建立民间融资信息监测系统,依托各级政
府统计部门或农村金融监管组织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等数据,以防止由于监管
者与民间融资行为者信息严重不对称而滋生信用风险甚至金融风险。
强调“指路”、“引路”,给民间融资未来走向树立一块明晰的“路标”。
例如借助银行的信用中介职能,逐步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为民间融资供求双
方牵线搭桥。银行可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等代理民间借贷
双方发放、使用及收回贷款,为委托人提供更多的投资理财机会,最终促使民间
借贷由地下操作演为“阳光下的行动”。再如,积极发展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
借鉴上海市的做法,使民间资本

1.

风起于青萍之末。为民间金融“正名”,决策层已酝酿多时。5月25日,央行在其发布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首次公开承认,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 日前,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提出,应把民间金融纳入正常的轨道,放在明面上。怎样认识这一复杂的经济金融现象?如何对其规范引导、趋利避害?就这一问题,近日,《金融时报》记者专访了银河证券高级经济学家苑德军。

问:何谓民间金融?它在我国的发育程度如何?

苑德军:所谓民间金融,泛指个人之间、企业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以及各种民间金融组织的融资活动,属于非正规金融范畴。

近年来,民间金融活动十分活跃,民间金融规模逐渐扩大。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抽查,2003年,全国地下信贷的绝对规模在7450-8300亿之间。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农村定点观察站的数据显示,2003年,全国农户户均借款来源中,来自银行及信用社的贷款只占26%,而来自私人的贷款则占71%;从地区结构看,东部地区农户资金来源中有81%来自民间金融,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这一比例则分别为76%和60%。花旗银行2005年1月份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2004年5—10月间,中国国内居民存款流失额在9000亿元左右,而被分流的居民存款有相当部分流入了民间金融市场。现实情况和活生生的数据表明,在农村借贷市场上,民间金融占据了绝对优势,民间金融已经成为农村经济主体融资的主要渠道。

问:民间金融作为一种具体的金融形式,是伴随着经济发展的需求而产生的,目前,民间金融活动呈现哪些特点?

苑德军:目前,在我国金融市场化程度明显提高,民营经济发展迅速,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日益增加的背景下,使民间金融呈现出一些新的运行特征。表现为:

民间金融规模与民营经济的发达程度直接相关

从历史的角度考察,我国的民间金融是以“血缘”、“地缘”和“业缘”为基础的。民间金融是为解决一定地理区域内经济主体对生产和生活的资金需要而自发形成的,是一种“内生金融”。民营经济比重较大和发展较快的地区,民间金融的规模也比较大。浙江省是我国民营经济比重较大和发展较快的地区,全省经济增量的70%来自民营经济,而该省的民间金融规模也相当庞大。相对于东部,中、西部地区民营经济起步较晚,因而尽管民营企业对民间金融的依赖程度很高,但民间金融规模要逊色于东部。

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

1998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遵循效益最大化原则,经营重心逐步向大中城市转移,相应撤并了一大批县及县以下分支机构。县域金融体系萎缩,民营企业难于从正规金融处得到贷款这样一种情况,客观上为民间金融提供了发展空间,使其与正规金融形成了一种“你进我退”的关系。

民间金融活动中的风险约束有所强化

民间金融活动中信用关系的达成,是建立在资金供求双方彼此相互了解、高度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即贷方主要是以借方的信用做保证实现借贷行为。贷款双方不了解,则通过双方都高度信任的第三者居间牵线搭桥来缔结信用关系。从实际情况看,县域经济中的民间融资是民间金融活动的主体部分,在民间金融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县或县以下的民营企业及农户分布较广、数量众多,生产经营的社会化、组织化程度大多不高且资金需求差异很大,因而与他们相关的民间融资行为也不具有地域上的集中性和时间上的连续性。除少数私人钱庄融资和民营企业的内部集资外,大多数民间融资活动都是分散的,组织化、市场化程度很低,使我国的民间金融仍然带有“血缘”、“地缘”、“业缘”的鲜明特点,对传统民间金融具有较强的历史继承性。由于合约双方多为个人,彼此之间信息高度对称,加之借款人一般情况下都能恪守信用,按时还本付息,较之正规金融具有更强的信用可靠性。近年来,银行监管部门对正规金融机构监管力度的加大和社会诚信制度建设的推进,也使民间融资主体的风险意识逐步提高,对借款人的信誉要求增强。为了降低信用风险,有的融资方甚至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抵押或由中间人做担保。所以,尽管民间融资是一种自发的借贷行为,但实际上违约比率并不高。

问:由您上述可见,民间金融的生长有其必然性,那么,民间金融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苑德军: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可概括为如下几方面:

其一、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约束是资金不足,而这种情况又很难通过正规金融渠道得到缓解。民间金融则为一些求贷不能的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解了燃眉之急。这些经济主体既可通过民间融资解决创业资本的不足,也可通过民间融资补充追加资本。从民间融资的用途看,借款人用于生活急需的只是一小部分,而生产性融资则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正是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使众多民营中小企业摆脱了资金困境,获得了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资金支持。

其二、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民间融资是一种和约双方自愿达成交易的市场化融资机制。合约双方之间信息高度对称,作为资金供给方的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金用途和所投资项目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因而有利午其正确确定融资决策,并对贷款人在资金使用上予以实时监督。贷款人一般都是具有理性行为的“经济人”,由于其融资行为是在没有任何行政因素干扰的情况下主动做出的,是个人自主选择的结果,因而这样一种融资机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把资金投放到还款能力最有保证的个人手中或预期收益最佳的投资项目上。对借款人来说,由于资金供给方是个人,相应强化了其信用约束和还款责任,决定了其必须合理和高效率地使用资金,最大限度的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其三、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形成了互补效应,是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和发达国家相比,民间金融在我国发展的客观性和必要性显得更加突出。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所具有的互补效应也更加强烈。这是因为: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国家,城乡经济和金融发展极不平衡,这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宏观环境。同时,多种所有制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多种经营层次并存的情况在我国将长期存在,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和分布在广阔农村的当以亿计的农户的庞大的资金需求的满足,相当一部分需要求助于民间金融,这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生生不息的原动力。

就具体的交易过程而言,民间金融实际上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四个优势:一是制度优势。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有时会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贷款基准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民间融资中的借贷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可以说,民间金融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二是信息优势。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是经常存在的,有的借款人为了得到贷款甚至不惜编造虚假的财务数据或实施其他造假行为,而民间融资中的当事人由于彼此之间比较了解,与融资相关的信息极易获得且高度透明。三是成本优势。在民间融资过程中,融资前的信息搜寻成本和融资后的管理成本很低,一般也不需要对融资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因而融资交易成本较之正规金融明显为低。四是速度优势。民间融资无烦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到所需资金。民间金融的这些独特优势,也是其能够和正规金融长期共存、形成互补效应的重要原因。

当然,在肯定民间金融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必须承认,民间金融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对一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当投资主体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时,便求助于民间金融来实现投资目的,这无疑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效果。民间借贷没有严格的手续,也容易引发民间纠纷。有些民营企业的内部集资款到期无力偿还,或是民间金融组织倒闭破产,都可能引发局部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但比较而言,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超过了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问:荚国著名经济学家麦金农说,对经济造成阻碍的金融压抑,源于金融制度安排上的缺陷。避免金融压抑,需正确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对此,我们应采取怎样的操作思路?

苑德军:民间金融的发展,关系到国家的金融产业政策取向,关系到国家的整体金融改革和发展战略。从现实情况出发,引导和支持民间金融发展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尽快建立健全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必备的法律制度环境。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制定“民间金融法”,赋予民间融资合法的法律地位,并通过法律保护合约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保证民间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应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的民间融资的界限,允许民营中小企业和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以吸收股本金、职工内部集资等方式融资。应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

抓紧建立和完善民营金融机构,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组织保证。今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非公经济36条”,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等行业扫清了障碍。应该遵循“非公经济36条”的基本精神,尽快制订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实施细则,对民间金融组织的参股、控股、设立、市场退出、经营和监管等做出全面的制度安排。应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社的改组改制。构建民间融资服务体系,改善民间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我国的中小企业有相当一部分没有规范的财务报表,财务信息既不完整又不透明,有的私营企业把财务状况视为个人秘密,没有专职财务人员,由于缺乏完备的社会征信系统,也无处搜寻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记录,而有关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硬信息”,恰恰是融资债权人迫切需要了解的。所以,应规范中小企业的会计财务制度,并把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正在建设中的征信系统。同时,应组建专门机构,为融资合约双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这些基础性工作,对推进民间金融发展是必不可少的。
2.民间金融任重道远
过去20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总体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在金融领域里,计划、集中、垄断仍旧是难以逾越的障碍,金融业仍然是民营企业的禁区。民间金融活动在我国早已产生,但长期以来其发展一直受到限制,处于自发状态。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民营企业融资难等许多问题日渐突出,加入WTO更给国内金融业产生巨大压力,人们将目光逐渐转向民间金融活动,有关发展民间金融、实行对内开放的讨论日益增多。就我国当前的现状而言,大力发展民间金融的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民间金融何去何从
农村金融新星之火在平遥点燃
民间金融,一个长期潜行于灰色地带的词汇,终于可以推开尘封半个多世纪
的大门,去发挥在我国金融运行中它本应具有的不可忽视的能量

自20世纪中叶以后的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通过银行国有化的形式建立了国家
垄断的金融体系,民间金融基本都处于地下,被定义为“非法”,既没纳入法律
监管范围,更受不到相关法律的保护。直到2005年,央行明确将在山西、陕西、
四川、贵州进行“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平遥被确定为试点县之一。
历史总是在轮回中匍匐前进。
当日 昌票号转运白银的马队消逝了一个世纪之后,昔日的民间金融中心,有
“中国华尔街”之誉的山西平遥,其沉睡百年的金融神经正被唤醒。
山西的努力
“在初定的试点省中,只有四川、陕西和贵州。山西是后来补进的。”人民
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下称太原人行)一人士称,山西方面作了最大的争取,最后,
央行公布的试点名单才是现在的4家。
或许正因如此,山西在试点筹备中较其他三省都为迅速。2005年5月31日,央
行NGO小额信贷(时为民间信贷官方称谓,意即非政府性)试点工作座谈会刚一结束,
山西即开始了实质性运作。
至6月13日,太原人行就拟定出《山西省NGO小额信贷试点实施方案》(下称《
实施方案》),并于当日向主管金融工作的山西省副省长王昕递交了《关于在我省
开展NGO小额信贷试点工作的请示》(下称《请示》)。
《请示》称,建议由省政府牵头,组建包括太原人行,省银监局、财政厅、
农业厅、林业厅、工商局等成员单位在内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6月14日,王昕副省长作出“同意”批示。领导小组随即组建,王昕任组长,
省政府秘书长巨宪华、太原人行行长毛金明任副组长。而在太原人行内部,又迅
速成立工作小组,由副行长郭保民任主任,成员包括货币信贷处、金融稳定处、
研究处、征信管理处负责人,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人员由小组成员处室
业务骨干组成。工作小组旋即对《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这包括小额信贷的资
金来源、贷款运作和风险防范等。其中,资金来源议定六大途径,即发起人自有
资金及财产、国外机构资金、委托人转贷资金、捐赠资金、政府扶贫资金和人行
再贷款。贷款运作包括对象为农户(可跨区域);单笔贷款金额上限1万元,手续
要简便;实行市场化利率,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而在风险防范上,则是建
立贷款风险基金。《实施方案》称,原则上以无偿援助、捐赠资金等设立风险补
偿基金,对小额贷款损失提供一定比例的补偿(初步考虑为20%)。“该部分资金
由试点县相应成立的小额担保贷款促进会或贷款协会掌握,专款专用。”不仅如
此,《实施方案》还详细规定了十大试点步骤,方案要求,到2005年11月,信贷
组织开始营业。
“如此紧密的安排,在太原人行实属罕见。”前述太原人行人士称,由此,
也可见山西推进试点的决心。
平遥模式
央行5月31日座谈会议定,在试点省各选择一个县开展试点。在太原人行的火
速推进计划中,天平开始向平遥倾斜。
《实施方案》对选择试点县提出了四个指标要素:一是该县为欠发达县,农
业和私营经济有一定基础,有相对较多的农村经济主体,具有较大的农村信贷需
求;二是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不足,农村金融服务薄弱,依赖外部资金来源,难
以实现商业可持续运作;三是资金持续外流;四是地方政府持开明态度。
平遥入选。
6月22日,在太原人行组织召开的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平遥小额信贷组织筹备
组成立。筹备组由平遥县副县长温启华(分管金融工作)任组长,人民银行平遥
县支行(下称平遥县人行)行长杨祁平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平遥县有关经济部门
和县人行有关业务股室的负责人。“所有工作都在秘密进行,没有任何宣传,平
遥市民现在还多不知道此事。”平遥县人行一人士称,目前正在制订和完善试点
工作方案,这包括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工作流程、招投标方案等。“初定的方案
是,平遥县小额信贷组织资金规模为2000多万元人民币,由5家发起人的自有资金
构成。”前述平遥县人行人士称,然而,这只是第一步,资金来源的整体设想是
分四步走,另三步依次为吸收委托资金、吸收对公存款和吸收个人存款。“而在
放款对象上,先是在平遥的几个乡镇搞试点,待成熟后,再逐步推开。”
当然,后面的三步,需要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才能展开。然而,平遥要做的
显然不止这些。据平遥县某局一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称,在试点工作上,有几点
配套工作是县里已经议定下来的:如举办扶贫到户示范工程并对贷款户进行培训,
配合小额信贷项目,为贷款户传授先进使用技术,提供投资项目的成功率,减少
小额贷款风险。“更为重要的一条是扶持龙头产业。这包括对市场型农户和形成
中的龙头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并在向农户和龙头企业发放贷款的同时,建立农户
或企业间的小组联保机制,形成‘1+N’金融服务模式。”该政府人士称,同时
考虑建立专业合作社组织,由信贷组织将贷款发放给专业合作社,再通过合作社
将贷款发至农户和企业;再者,就是考虑组建为农户和企业服务的担保基金,为
其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实际上,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平遥的民间金融阳光化图谋就已开始。当时,
为解决三农贷款不足问题,平遥采取的是由政府主导设立基金会的办法,即由基
金会向农户吸收存款,存款利率略高于银行,再由基金会向需求农户发放贷款。
“试点主要在平遥的岳壁乡、洪商镇等几个乡镇展开,当初确实筹到了不小的规
模,每个基金会约有几千万。”前述平遥县不具名政府人士称,但由于政府管理
基金会,产权不明晰,后来便将资金多数贷给了乡镇企业,接着就是不断的呆账
和坏账产生,贷的钱收不回来,农户取钱时,又缺少资金支付。“一度事情闹得
很大。后来,还是由政府财政埋的单,县财政也因此长期拮据,而基金会的账目
则是统一转给了县农信社。基金会前后存在了也就三四年。”该人士继称,要坚
决防止小额信贷组织成为第二个基金会。“这种担心显然不是多余,小额信贷组
织试点首先考虑到了此点。”平遥县人行人士亦称,小额信贷组织将遵照《公司
法》组建,即首先要做到产权明晰,也因为此,该组织的性质是民间的,政府只
负责制定游戏规则,并且,试点县只成立一个小额信贷组织。“而先给该组织颁
发的也只是工商营业执照,待发展较完善并到一定规模后,才由银监会颁发金融
业务许可证。”
颠覆与重生
太原人行在给王昕副省长的《请示》中直称试点的初衷是,改变农村信用社
在农村金融服务领域的垄断局面,逐步形成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
这对平遥长期存在的民间金融和恢复百年民间金融传统来说,不啻是一声春
雷。自然,农村金融体系因此生变。
对试点县平遥来说,农村金融体系将由目前的农信社垄断衍变为“四分天下”:
农信社、邮政储蓄银行(即将成立)、小额信贷组织和地下金融。彼此之间将形成
互相竞争的关系。
分析人士认为,若小额民间信贷组织可以吸收委托资金和个人资金后,一些
民间资金贩子可以在地下金融和民间信贷组织之间游走;届时,其他地区资金也
可能会往试点地区部分汇集,《公司法》规定的5人至40人的发起人规模,为这一
资金流动提供了条件,当然,异地资金委托本地人入股信贷组织,则更难以准确
统计。种种趋势表明,民间信贷组织在试点扩大和政策宽松的条件下,其发展规
模目前还难以预测。
不仅如此,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新调整,必将导致城市金融体系的变革。近年
所热议的城市民营银行或将获得根本性解禁。民间信贷组织存贷模式成型后,其
经营经验或将拷贝到新组建的城市民营银行中。届时,从农村到城市,新的金融
大变局将会产生。“显然,这种变局是符合市场规律的。”李建军称,从整体来
看,由于民间金融利率灵活,操作便利,受到市场肯定,已是不争的事实;但由
于无法监控,量大的话(李组织的课题组调查后认为,2003年底民间金融规模约
在7400亿至8200亿之间),会导致金融信息失真,影响国家宏观调控。而承认其
合法地位,让其市场化发展,则便于监控和调控。不仅如此,从风险角度来说,
还可让贷款者和借款者明晰,风险自担,其金融行为会受到法律保护,避免了社
会不稳定因素。虽然,不知道它前路中的坎坷和变数,但是,金融“民营化”的
破冰开始,或许正在承袭七十多年前中国革命胜利的道路———“农村包围城市”。
变局已经开始。
山西省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十大步骤
1 2005年6月 组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组织培训,建立与国际援
助机构联络协调机制
2 2005年6-7月 组织调研,确定试点县
3 2005年7月 制定试点县实施方案,并报人总行备案。建立管理制度、工作
流程等,起草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4 2005年8月 在确定的试点县组建小额信贷促
进会或贷款协会
5 2005年8月 制定组建小额信贷组织招投标方案,广泛宣传,让有意者充分
了解
6 2005年8月 通过招投标确定小额信贷组织发起人(发起人自愿,只组建一
个信贷组织)
7 2005年10月 筹建小额信贷组织,包括领取营业执照,招募、培训人员,制
定工作流程、规章制度等
8 2005年11月 小额信贷组织开张营业,开始小规模房贷
9 2006年3月 新的机制逐步发挥应有作用,运转较正常后,扩大放宽规模和
范围
10 2006年7月 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资料来源:太原人行《山西省NGO
小额信贷试点实施方案》
民间金融:利弊各有说法
存在就是合理?
从公元前2000多年的夏商时期到唐朝,民间货币信贷逐渐昌盛,春秋时候的
实物信贷到唐宋的纸币交易再到明清的钱庄票号兴盛,商业往来自然产生了民间
信贷;农村主要是当铺,民间金融存在了四千多年。而真正的国家金融是在1935
年前后开始的,当时的国民政府追随世界潮流推行国营化,由官股控股银行,中
国历史上出现了第一次金融的国营化,但当时还存在一定量的民间金融,就是钱
庄、票号和当铺等机构。上世纪50年代,类似当铺、银行、钱庄这样的民间金融
机构被国家的储蓄所代替,并全部被100%国营化。民间金融从那时被定义为“非
正规金融”,虽然在官方的语言阐述中很难发现民间金融到底起了多大的作用,
但是民间金融这种形式一直存在并默默地发挥着它的作用。
在经济学的语境中,非正规金融对应的概念是“灰色经济”。如果把整个经
济体比作一座冰山,那么灰色经济可以被设想为隐藏在水下的那一部分巨大冰体。
民间金融的规模到底有多大,对很多人来说还是一个谜。
日前披露的一份由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进行的首次实地调查
结果,使人们对地下金融的状态有了更真实的了解。调查显示:2003年底地下信
贷的规模在7400亿元至8300亿元之间,占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增加额的比重近
30%。而在花旗银行的估计更为惊人:其日前完成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在2004年
5月到10月期间,银行居民存款流失额在9000亿元左右,而这些资金都用于自己投
资或民间融资。
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部分官方数据也可做到“管中窥豹,可见一斑”:2004
年浙江、福建、河北三省民间融资规模分别约在550亿元、450亿元和350亿元,相
当于各省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
目前非国有部门对中国GDP的贡献超过了70%,但是它在过去十几年里获得的
银行正式贷款却不到20%,其余的80%以上都流向了国有部门。在此背景下,目前
全国中小企业约有三分之一强的融资来自非正规金融途径。从经济学意义上说,
金融压抑扭曲了资金配置。政府控制金融的目的是低价格将信贷资金用于支持体
制内部门,资金在体制内外的价格是不同的。改革开放以来,官方利率一直比非
正式信贷市场的利率低50%~100%。最近几年,国家允许银行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
款时可以采用比官方利率高10%~50%的利率,可是,市场利率仍然比最高利率高出
50%。
从民间融资的特点来看,要形成民间融资,至少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民间
融资的供给方;二是民间融资的需求方;三是为民间融资的供给方和需求方提供
资金融通服务的相关金融服务体系。就我国而言,一方面,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
持续、快速发展,我国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从而形成了民间融资的供给
方;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所有制体制的改革,各类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以及中小
型国有企业获得了迅速的发展,从而形成了民间融资的需求方。但就第三个条件
而言,由于金融压抑的存在,导致民间融资服务体系欠缺,则是我国民间融资“
繁荣”发展的根本原因。
规模有限,品种单一的金融工具,限制了人们的投资渠道,难以满足融资需
求,令民间融资不得不寻求新的解决途径。目前,在我国广大的中小城市和农村,
现有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工具仍然以贷款、贴现、承兑、储蓄等传统工具为
主,而一些新兴的金融工具如电子银行业务、个人理财业务、代理业务、委托业
务等却不能提供。这些金融压抑的表现将中小企业推到了民间融资一方。
“二元化”的金融组织体系使得我国的金融组织机构布局极不合理,一方面,
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以四大国有银行为龙头的商业银行居于过分垄断地
位,而另一方面,在广大的农村、乡镇,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却种类单一,数量较
少。更加“雪上加霜”的是,随着四大银行商业化改革进程的加快,各行纷纷按
照商业化和盈利化原则,将经营重心逐步向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转移,一些
县及县以下的经营机构相继被撤并。与此同时,在县、乡、镇等地区,信用社和
邮政储蓄机构又难以担负起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县域金融主体严重缺失,
又导致了一些中小城市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主体缺位,民间融资获得
发展空间。
金融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发展的滞后,使得我国直接融资的渠道比较狭窄。
从2001年起,我国股市一路下滑,吸引力可谓丧失殆尽;企业债券市场又被严格
管理,只有极少数企业可以发行债券,企业债券市场吸引民间盈余资金不过是“
杯水车薪”;而国债市场,在国家由积极财政政策转向稳健的财政政策的背景下,
规模也不会太大,对于民间盈余资金的吸引自然不大。
非市场化的利率形成机制扭曲了我国金融资产的价格,导致我国的实际利率
过于偏低,以至于一些潜在的资金供给者不去正规的金融中介机构存款而转向民
间融资。金融机构“有进有退”的差别化信贷政策,

太乱,不安全。中国目前的金融现状、信用体系都不利于民间金融行业的发展。

一般只在熟人范围内放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