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杭州楼市:请教各位(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11 16:02:10
海东汽车制造公司(以下简称“海东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3月,该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2日,外购用于生产W牌小汽车的钢材一批,全部价款已付并验收入库。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8.7万元。
(2)10日,外购用于装饰公司办公楼的建筑材料一批,价款已付并验收入库。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当月已将该批建筑材料用于办公楼装饰。
(3)15日,外购用于生产W牌小汽车的配件一批,价款已付,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供货方于3月16日将该批配件发出,但海东公司3月31日仍未收到该批配件。
(4)19日,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向H汽车销售公司销售W牌小汽车一批,已收到全部车价款(含增值税)760.5万元,给购车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日将"提车单"交给购车方自行提货。3月31日购车方尚未将该批车提走。
(5)23日,采取托收承付方式向M汽车销售公司销售W牌小汽车一批,车价款(不含增值税)为300万元。海东公司已将该批汽车发出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3月31日海东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车款。
海东公司计算的3月份应纳增值税额如下:
应纳增值税税额=760.5/(1+17%)*17%-(18.7+3.4+51)=37.40(万元)
要求:请指出海东公司3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的错误之处,并说明原因。

根据税法规定,题中存在3处错误:

1.10日购进用于办公楼装饰的建筑材料,属于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其进项税额3.4万元不得抵扣。

2.15日采购配件,由于尚未验收入库,其进项税额51万元当期不得抵扣,应留待配件验收入库后抵扣。

3.23日以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小汽车,应当以货物发出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其不含税价格300万元应当交纳增值税。

所以:
1.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8.70万元

2.当期销项税额=(760.50/(1+0.17)+300.00)*0.17=161.50万元

3.当期应交增值税=161.50-18.70=142.80万元

第5项车价款(不含增值税)为300万元,那么税额为300*0.17=51,这个税额要加上!总税额为88.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