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真让我开心:请教一个法律问题,日用品公司生产食品或保健品合法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9 01:44:04

1,首先定性:日用品公司生产食品或保健品属于超范围经营的行为,违反行政法规和公司法。
  商事主体是一种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必须通过商业登记实现,不同的商事主体依据核准登记而取得的商事资格具有不同的内容和范围。特定的商事主体只能在其具体的商事能力范围内从事合法的商事活动。这种限制一是为了保护商事主体投资人的利益,使他们知道他们所投入的资金将用于何种事业。二是为了保护同商事主体进行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使他们知道该商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范围及履约能力,从而使交易有序、安全的进行。因此各国法律普遍规定,超越商事主体经营范围的行为为无效行为。

  但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发展这项原则已逐渐不能适应交易活动的需要,也不能有效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某服装公司知悉轧钢厂有一批钢材要出售,便与第三人签订了购销钢材的合同,第三人按约支付了二万元定金,后轧钢厂自行处理了钢材。第三人要求服装公司加倍返还定金,服装公司便以自己超范围经营,合同无效为由,只返还定金,不同意加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各国法律对超范围经营的行为不单纯归于无效,而作了有利于善意第三人的修改。如:欧洲共同体1968年第一号指令规定:凡经公司董事会所决定的交易,对善意第三人来说均应视为该公司能力范围以内的交易,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记要》中指出在市场经济下要进一步加强合同观念,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当事人各方即具有约束力。

  对超越经营范围的除了对国家专控产品,许可证经营的产品或项目外企业一般性的超越经营范围,不应认定无效。

  因此,对于商事主体超范围经营的法律责任如何确定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在商业登记制度上,应淡化经营范围的严格控制,除特殊的产品和项目外,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应登记得宽泛一些;

  2.对于商事主体超范围经营的活动并不当然确认无效,而赋于善意相对人以撤销权,相对人不行使撤销权的视为有效,超范围经营的一方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不能履行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3.对于超范围经营的商事主体,在公法领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制裁,例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于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执照的处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你们签订的合同如果不违反强制性法规,仍然是成立并且生效的,这是民事问题。在民事合同上,仍旧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你们必须承担行政责任,也就是工商管理机关等合法的行政机关有权对你们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首先在他的营业执照中有没有这一项
也就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
如食品生产和保健品生产
如果没有,那当然是违法的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