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媳妇蒂凡妮微博:为什么机动车和船舶不实行保险赔偿累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8 14:18:59
具体例子:房屋保险了10W元,在保险期内第一次火灾损失4万元,第二次损失7万元,则只赔偿10w元。但如果是保险的车辆和船舶,那么,只有每次的损失不超过10万元,那就都赔。
这个问题能难道一片!

1、房屋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2、机动车部分损失
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船舶险的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如果是投的一切险,那在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负责船舶的部分损失,如果船舶在保险期内连续发生多次事故造成部分损失,累计损失额超过保险金额,但只要每次损失的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限度,保险人仍予以赔偿,不过在赔偿时都应按每次事故扣除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