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专业的国外影评网站:有人坐过喜来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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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来健”“吹牛”被判赔(浙江工人日报 2004年6月26日)
记者 孟万成
本报讯 记者孟万成报道 2月21日,本报星期特刊在一版显著位置报道了杭州78岁的王余英老人因受杭州喜来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蛊惑”宣传,痴迷其医疗器械,拒绝正规治疗而病情恶化命归黄泉,王老太三个女儿愤然状告“喜来健”,要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喜来健治疗器的价款9800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赔偿医疗费4712.4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6月10日,上城区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喜来健”赔偿原告朱氏三姐妹人民币9800元;二、原告应将购得的喜来健家用温热治疗器退还被告;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销售的CGM—600型家用温热治疗器由延吉喜来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经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准许注册,并经该局审查同意发布广告,该产品广告内容与被告发放的产品宣传资料内容基本一致,但被告对该产品理疗头的作用添加了“治疗”的功效。
上城法院认为,构成损害赔偿即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本案原告母亲王余英死亡是因为慢支继感、肺心病、慢支,即因慢支引发肺心病,再由肺心病引发慢支继感。其虽还患有糖尿病Ⅱ型,但并非致死病因。故原告主张其母亲因受被告蛊惑,从接受被告产品的免费治疗,到受被告工作人员的误导“像她这样的血糖含量较低、病情较轻的糖尿病人,在接受喜来健治疗器治疗过程中不用吃药、不用打针”,而在血糖指数直线上升病情危重的情况下拒绝医生的治疗方案,再到购买被告产品在家治疗而违背医嘱,不随诊、复查,直至疾病发作不治而亡,被告负有过错的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故其主张要求被告赔偿诉请不予支持。被告在做产品宣传时夸大产品作用,宣传内容不实,违背了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该产品价款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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