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爵好的事情百度云: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30 03:04:41

一、制定方式不同

1、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该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二、权利不同

3、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三、诉讼程序不同

1、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2、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四、分类不同

1、大陆法系一般会把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

英美法系就不会这样的区分,英美法系主要把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类方法的不同对法律的制定有思想上的根本差异。

2、两大法系的法律术语有很多不能相互对应的概念,即使有相同名词的法律术语,但是在意思上也会有很大的区别。

扩展资料

1、法律体系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也就是说,不包括国际法。而且法律部门也不同于部门法,前者包括宪法,后者一般不包括宪法。

2、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有机体系。它与法系有一定联系,但又区别于法系。法学体系是一种学科体系,是一种学理分类。而法系是一种关涉传统的体系,是一种现实分类。二者都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但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与适时变化性。

3、法律文件体系可以划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与法系比较起来是一个横向分类与纵向分类的区别。

4、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历史上法的阶级本质和其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对法所进行的基本分类。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分类方法之一种。与法系比较,前者侧重时间性,后者侧重地域性;前者侧重实质特征,后者侧重形式特征。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法系

1、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该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3、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4、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5、第五,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一般会把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而英美法系就不会这样的区分,英美法系主要把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类方法的不同对法律的制定有思想上的根本差异。

6、第六,法律术语的不同。两大法系的法律术语有很多不能相互对应的概念,即使有相同名词的法律术语,但是在意思上也会有很大的区别。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扩展资料:

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国内地曾采用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参考资料:大陆法系-百度百科

  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资本主义国家有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习惯法的补充。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的综合的首尾一贯的成文法汇编。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一些国家。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
  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
  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
  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法系这种分类不能提示法的本质,但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了解与交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历史上差异显著,但二十世纪以来,这种差别开始缩小。

  2.我国在旧中国时代属于大陆法系,在新中国时代则不属其中任何一个法系,自成一个独立的法系,叫做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比较接近于大陆法系。别忘了,我国至今没有一部民法典啊!

  3.苏联是大陆法系。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很著名的一个案例
一个小男孩自己摸高压线被电的面目全非,告了电力公司.律师让面目全非的小男孩在陪审团面前站了10分钟,让大家看他的样子.
如果在中国,大陆法系的裁决为:他自己摸的 电力公司旁边有警告牌 所以不需要赔偿
美国陪审团裁决为:电力公司需要赔偿.因为电的实在太惨了.
大陆法系的律师只需要熟读法律条款,按条款办事就可以了.
英美法系中律师非常重要,只要能得到陪审团的认可,白的可以说成黑的,黑的可以说成白的.
另外,关于陪审团的组成,并不是社会精英,知识分子.都是头脑简单的平民百姓.

大陆法系判案的时候,按条文上的规定照本宣科,法无禁止皆可为。海洋法系判案的时候,大法官依照以前的案例判决,或以公益“绅士”陪审员的投票决定最终结果,法无禁止也不一定皆可为。现在世界上有一些国家法系既不是大陆法系,也不是海洋法系,实属封建专制法系范畴,司法解释权掌握在既得利益集团手中,司法解释是随意性的,是可以朝令夕改的,法律法规随掌权者的利益变化而随时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