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神赵子龙剧照大全:和军人结婚需要什么手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7 07:44:46
1如何办理
2要带什么证件
3交多少钱
4去哪里办理

1·军人方需要部队证明,上面说的很清楚。
2·另一方需身份证和户口本。
3·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
4·只收取工本费,十元左右,具体记不清了,反正不多。

结婚证~~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将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极大地简化了结婚登记和离婚的程序,婚检程序也由强制改为自愿。这一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同时在军队内部也引起了关注,不少官兵对是否要出具部队证明材料和履行婚检的手续不甚明确。不过,近日有正式的消息称,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不适用于军人。军人结婚、离婚程序仍适用旧的规定。为什么要作如此安排?记者采访了中央军委法制局张建田大校。

记者: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没有对军队婚姻登记手续的硬性规定?

张建田:军人作为国家的公民,结婚必须首先按照《婚姻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办理,这是毫无疑问的。我认为,1994年1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地方人员结婚登记是否出具证明和进行婚检的规定并不是一概而论的。如《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显然,只要有法定情形,当事人没有婚姻状况证明也可登记结婚。《条例》第十条也规定:“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其中“具备条件”是实施婚前健康检查的前提,不具条件的地方不实行婚前检查也是可行的。由于2001年4月颁布的《婚姻法》对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以及体检的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对此不作规定是恰当的,与《条例》本身的法定权限、法律效力及其适用范围相一致。但是,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当二者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除了依照“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外,还应当适用“(军队)特别法优先于(地方)普通法”的原则处理结婚问题。

记者:军人结婚是否还应当经过批准并出具证明材料呢?

张建田:我军对于军人婚姻问题历来十分重视,曾经作过一系列规定,其中突出的特点就是严格实行军人结婚审查批准制度。军人作为我国公民中的一类特殊群体,在婚姻问题上不仅需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也需要严格遵守军队的特殊规定。1980年12月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要求,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政治处审查批准;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批准,然后出具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2001年11月9日起施行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这表明军人结婚仍然需要由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在军队没有作出新的规定之前,这一规定仍然在军队范围内对所有军职人员适用。

记者:军人结婚登记仍然必须进行婚前检查吗?

张建田:至于婚前体检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新《条例》并没有提到婚检,并不意味着我国就此取消了婚检制度。按照1995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由于该法的效力高于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因此,在该法没有对此作出修改之前,这一规定仍然应当视为有效。2003年4月3日由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军队人员结婚前,男女双方必须到军队或者地方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接受婚前卫生指导。”可见,军队人员婚前检查是“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并不存在选择适用或者不适用的问题。这既是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部队战斗力的需要,也是对军人婚姻和身心健康负责任的体现。

总之,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军人适用是有前提的,即如果规定不一致时,则应当优先适用军队的规定。当然,军队的规定只适用于军人,对地方人员并不产生约束力。男女双方结婚时,如分别为军人和地方人员时,则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