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6打不开png格式:1.在公司和经理发生争执,导致A心脏病发,此情况是否能界定为工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6 01:33:51
不能界定为工伤。理由如下,但是可以要求公司报销部分医药费用和给予适当的赔偿或补偿。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你所陈述的事件不符合上述规定。所以不能界定为工伤。
搞什么工伤认定呀,直接告那个经理侵权。
如果他肯息事宁人的话,自然会把这案子认定为是工伤。他想搞的话,就双管齐下,一方面准备诉讼,一方面向上级领导反映。看他怎么下台。
应该不可以,如果经理对 A有推搡,拉扯等等动作导致A心脏病发的,可以追求其侵权责任
当然不算工伤了(理由楼上说的挺清楚了),但是费用可能的话可以叫其经理负责一部分。
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经理要承担部分责任
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