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ast two hybrid:是不是够成故意伤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3 01:21:10
甲与乙发生口角,丙为甲的朋友.甲将乙打到后又用砖头砸中乙头部最终造成乙的死亡.在甲和乙搏斗中丙上去踢了乙一脚,法院起诉甲时将丙作为共同犯罪起诉.丙的行为是否够成故意伤害?

1,如果甲是故意伤害罪,那么他们属于共同犯罪.法理上可以成立.丙属于从犯,按照其罪过程度承受相应的罪责,由于其情节显著轻微,可以要求从/减/免或缓刑.

2,但是,如果甲属于故意杀人罪,那么他们不是共同犯罪,因为他们没有共同的故意.(曾宪义的观点,人民大学出版社的刑法教科书2003年1月版第131页)只能按照各自罪过和行为分别处理.但主流和实践中的观点认为即使甲故意杀人,丙也构成其在共同伤害的故意,也是共犯.实践中认为应该是共犯.

3,单独看丙的行为不大可能构成轻伤以上的故意伤害罪,但是,这不是个人犯罪,而是共同犯罪,就算丙没有踢,他只要帮助了甲实施犯罪当然构成故意伤害罪,比如丙帮助甲望风,丙没有自己动手,但丙仍构成故意伤害罪(法理上的帮助犯),如果丙帮助甲拿了块砖头,导致甲实施加重行为,没动手的丙可能和甲都是主犯,而不仅仅是从犯.而且本案中丙是实行犯之一.

4,共同故意是不能否认的,丙的单独行为可能不构成故意伤害,但是共同的行为当然构成故意伤害,这个在法理上是绝对没有问题的.

5,判丙故意伤害罪是正确的,但是量刑应该减或免,而不只是从轻.丙的行为在罪名上肯定是没有疑意的.

6,即使丙没在现场还是有可能构成共犯,比如甲对丙说,等下我要打一个人把他打个半死,打完我到你那里避风声.结果丙答应了,甲果然打完人躲在丙家,这时丙不是包庇罪而是故意伤害的共犯,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前未通谋的,罪犯事后躲藏的才是包庇罪.所以,不能以丙个人的行为来判断共同犯罪中的罪名,丙个人的行为的危害程度在量刑中有用,对共同犯罪的定罪没有意义.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至于丙,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在甲与乙冲突过程中,上去踢了乙一脚;
虽然表现为主观上的直接故意,且发生乙因为甲用砖块打击头部死亡的结果.并不能由后果判断行为的性质.
主观上丙可以说自己的意图是出于故意的一般殴打行为.
客观上乙的死亡是由于甲的行为(砖头砸中头部).
且乙打击的部位是哪?

是否构成“故意伤害”除了是否存在丙在踢甲的时候有否主观上的故意要考虑外,丙作为甲“朋友”的身份也应是判定其有否故意伤害的涉案嫌疑:(楼主讲的不详细,我试分析丙在本案中的角色)
丙是否是有意图的作为甲的“帮手”去实施斗殴的,而丙明知甲这种行为违反法律(至少是扰乱社会秩序),仍然参与。这就可以界定当他对乙采取暴力行为时必然是出于主观上的故意。
如果丙不存在上述关系,即明知甲的行为是不对的或者有预谋的,可以照wepon 网友的话推理,但如果撇不清这层关系,我看丙是“跑不了”的了。

要看这一脚踢在已的什麽位置
要不是致命的地方是不够成故意伤害

不会有什麽大事
好像要花点钱才行

是构成故意伤害的。重点是:丙在踢甲的时候存在主观上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