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的售后政策:寻求最佳的会计处理方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9 21:06:51
我单位为三星级宾馆,实行的是旅游饮食服务行业会计制度,很多单位和私人在我们这里消费后,总是希望能多开点发票。我们就按15%加收税金。但对于这部分多开的发票我应该怎样入帐呢?如何结转呢?

这个问题是众多服务业企业所面对的问题。首先,就会计与税务所遵循的客观性原则讲,虚开发票肯定是违法的。但事实上它又不可避免,那么就必须从该业务引起的现实矛盾和经济利益两个角度进行解决。
一、经济利益
因为开了发票,就铁定了涉及纳税。这势必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好的方式就是风险完全转移。具体来说就是准确测算每一元虚增业务收入所导致的综合税赋。因为是饮食、旅游业,流转税及附加的综合税率为5。65%(包括5%营业税,7%城市建设维护税、3%教育附加税、1%地方教育附加、千分之一的食品调节基金),所得税综合税率为(1-5。65%)与33%的乘积。这样两个综合税率之和36。8%就是每一元虚增业务收入的综合税赋。并以此作为多开票向客户收取的最低费用。显然你们现在执行的15%的扣点率太低了。必然导致公司损失。
相反如此高的扣点率,从一定程度上会有效抑制客户多开票的行为。从而减少相应的处理成本和风险。
二、业务所导致的矛盾
这个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形式上有收入,但没有完整资金结算
2、形式上有收入,但没有成本抵扣,虚增利润
3、形式上的收入,没有业务基础资料
——关于矛盾1。可以采取应收帐款方式处理多开发票所虚增的业务收入。其业务基础是签单客户的挂帐消费,这样虚增收入的资金结算矛盾就解决了。(你可以连手销售部门虚拟几个挂帐客户,并以此作为多开发票业务的核算载体,并将收取的扣点作为冲抵挂帐款的资金来源,形成部分结算假象。过一段时间,根据挂帐客户应收帐款核销办法,定期核销,然后再虚拟签单客户,重新核算,只要这部分金额的比例占所有挂帐客户的数量和价值比例不大,那么就很难从审计角度,发现其中的问题)。其次,这部分虚拟业务收入在税务和会计看来,都存在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必然涉及纳税申报。由于已经收取并确认了必要的扣点,因此,纳税申报也就顺理成章,且不对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害。
2、关于矛盾2。由于已经根据虚增业务收入的综合税赋,收取了扣点,且定期核销应收帐款,从而解决了虚增税后利润的问题
3、关于矛盾3。这其实是整个问题的关键之所在。因为所有业务都需要有原始凭证。入餐单、入住记录、消费记录等。因此,针对虚增业务收入,财务部门可以定期要求业务部门汇总编制一次业务单据,作为入帐的基础资料。淡然也可以每天汇总编制。具体可以根据情况,灵活把握。
当然,如果企业存在大量不开票的收入,就可以在相同业务收入内部调剂多开的票,以减少处理成本。当然通过内部调剂的多开票业务收取的对应扣点可以通过长款或小金库等通过批准的方式进行处理。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由于虚增业务收入以消费挂帐方式进行处理。缺乏现实的业务基础作为支撑和事后真实性验证基础,因此容易导致内部人员的道德风险,侵占公司利益。因此,强化对特殊业务的内部控制就显得很重要。具体来说应注意以下几点:
1、强化特殊业务处理机制的信息控制与人员控制。知道和接触的人越少越好,越高越好
2、对特殊业务办理过程实行严格控制,最好不要由前台结算人员办理,而改由一定级别的财务主管人员执行或批准执行
3、对特殊业务执行入帐前和核销前的严格会审
希望上述说明能够对你们的工作有帮助!!!!!

关于对福建女生疑问的答复!!!!
首先我想申明的是,我所提出的核算办法是一整套解决方案,对它的理解也应该从全局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切忌割裂考虑问题。其次,对有关思路的提出是以会计政策为依据的,因此对会计政策的理解是分析和判断整个方案的又一个基础;第三,关于会计政策的现实操作性,这需要一定的操作经验为基础,至少不要认为它很复杂。因此,会计的最大敌人是税务机关,而税务机关也是比较容易摆平的。关键是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在会计管理体系的构建是否系统与严密。说明了上述问题,再来回答你的疑问。
1、关于收取扣点冲抵挂帐的问题。由于挂帐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体现。也是服务业存在的客观现象。为什么要用扣点冲抵呢?原因有二、第一冲抵后这部分帐外资金就可以顺理成章的进入公司资金体系,其二,通过这部分资金冲销挂帐,可以陆续减少债权,从帐面上反映该业务在一定期间内的生死状态,为后续的核销死帐打下基础。至少不至于在帐面记录上反映出该业务从发生之日起就是死帐,这样容易导致审计风险。
其次,关于挂帐核销。既然是挂帐,那就是应收款,其核销肯定是做坏帐处理。直接冲。而为什么要按照核销办法办,这不外乎是障眼法。但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该企业的财务内控机制是否健全与有针对性。既然服务企业存在挂帐消费情况,那么应收帐款的坏帐处置就是一个理应关注的问题。另外,关于税务机关的认可问题。这是一个操作层面的问题。一、是制度报批情况执行得是否扎实,二、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是否畅通、三、公关工作是否到位。这些都是财务处理机制能够切实执行的基础问题。因此没有在解决方案中一一详述。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好的会计一定不要去违法。如小金库,帐外循环等等。即使有违规现象也要通过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的解决机制,兼顾会计、财务、审计和税务多方面的利益,否则就会自找苦吃。

主营业务收入或营业费用月末损益类科目结转分录:

1)结转各项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收入
借:投资收益
借:补贴收入
借:营业外收入
贷:本年利润

2)结转各项成本费用: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其他业务支出
贷:营业费用
贷:管理费用
贷:财务费用
贷:营业外支出
贷:所得税

上述分录,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借记的收入科目和贷记的成本费用科目。

我也想问一下,记入主营业务收入,那分录怎么做?
难道做:
借: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
那实际上收到的那15%的税金怎么处理??
比如开了1000元的收入,实际上是收了150,那该怎么来处理??
请前辈赐教!!!

我看完了一些朋友的意见后,我也想提一下观点:
1.对于这部分多开的发票,借方不适合用现金和银行存款。因为这两个科目都是在会计中掐得最死的。虽然我并没有从事过旅游服务业,不过我认为借方应该走应收账款。以后也可以从坏账中冲减。

2.有人提到收来的15%加收税金。那是不用入帐的,也不应该入帐。因为这笔收入根本就是非法的,怎么会有人把非法的记进去呢?因为旅游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所以多出的10%的加收税金应该作为企业内部的小金库。

3.当然你也可以在外面找一些发票回来。如果那些发票也是要钱的。那你就算一下,你卖发票的钱是否多于你买发票的钱和开发票要交的税金。如果多于的话,买一些回来也没什么关系。

lxxu05说的有道理啊!这里不存在什么造假的问题,不过是大家对这个问题的讨论而已。我觉得楼上几位提的方法不外是:1、将多开发票部分和未开发票的业务相调节;2、通过挂帐的形式,递延到后面各期,不过是把调节的时间段扩展了。并没有一劳永逸的解决办法。
我觉得还有一种方法,但不知道效果如何(毕竟不是这个行业的,说出来大家探讨一下)第一步蓄计收入,即,借: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第二步,虚计支出,即,将这部分找个理由(人工或杂费,比如管理费用等)借:管理费用 贷: 现金。
这样现金一增一减,就平了。而且费用和收入可以对冲。中间的差额正好是税金

你的发票开出来了,就要交税,但是你的收入并没有那么多,与你所交的税金不配比,所以走主营业务收入也不保险,如果税务部门不审查也就罢了,但是如果审查起来,你们虽然没漏税,但是没有那么多的收入,虚增收入。可目前也没有更好的办法,因为谁让你开了票呢,只能做收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