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antis mcp:关于注册资金法律相关问题的提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8 16:06:59
举例我欲与2位合伙人共同注册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3人各占1/3,我是法人代表,寻找代办公司进行注册手续,50万元资金由代办垫资,我们出手续费用,实际注册资金我们并没有到位,这样的话公司注册成立后,我们以后是否会遇到关于注册资金方面的法律纠纷:提问如下:
1、注册资金实际为由股东出资到位是否有严重的法律后果(在本公司没有法律纠纷的时候)?
2、代办公司是在工商验资后将他们的垫资抽走,是否我们面临违法行为?
3、如果在没有法律纠纷的情况下,这样注册成功公司,以后公司经营良好情况下什么方法可以弥补这种注册不规范的漏洞?
4、因为我们前期几位合伙人即股东没有50万那么多的各种资产所以才找的代办,不用这种方法还有什么更好的方法让注册资本达到50万么?

谢谢!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们这种情况最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可能会被罚款,情节较轻不会涉及犯罪问题。代办注册的公司不构成抽逃出资。

不过,现在很多公司都是这样成立的,没听到或碰到被处罚的实例。资金实际抽走会计上一般不会记成抽走,会做成往来形式。

如果对外公司对外欠债过多,败诉后被强制执行的,股东要在原出资金额内承担责任。

修改后的公司法降低了注册资本的金额要求,并可规定可分期到位,自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如果可以的话,当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再成立公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