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酒店客房营销方案:在派出所签字的协议有效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7 02:50:02
我和对方离婚时约定:小孩由对方抚养,我每月给其100元生活费.允许我探视小孩.后来,因为我每次去看小孩,对方及其家人对我打骂,不允许探视.因此,闹到派出所,双方重新约定:不让我看小孩,也不要我付以后的生活费.
如果,对方起诉,我到时候可以把这个新的协议(在派出所组织下写的,双方都签字了的)做为证据吗?

《婚姻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的权利。第36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所以给付抚育费和探视权都是法定的义务和权利,个人是不能予以处分的。

应该算有效吧。只要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都应该有效。不过,我建设你还是去咨询一下法律部门,好像起诉了,通过法院,才算正式有效吧。

不付生活费部分可以有效,但剥夺探视权违法无效。但最可能的结果是该协议整体无效。

实施探视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解决,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这个相当于霸王条款,法律只保护合法的约定协议,你的协议是不合法的,因为父母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子女但是不管你会不会去见他,所以你应该去起诉他们,通常情况子女是判给母亲的,前提是母亲有抚养的能力

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且双方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就是有效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