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名言名句:谁知道老相声演员“荷花女”的情况?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6 08:06:44
偶尔听过老唱片里的一段相声 有一位女相声艺人 叫荷花女 好象是早逝了 有谁知道的

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陈秀琴,女,80岁

  被告:魏锡林,男,52岁,中国民主促进会天津委员会宣传部副部长

  被告:《今晚报》社 法定代表人:李夫,总编辑

  案情:

  原告陈秀琴系天津市解放前已故艺人吉文贞(艺名荷花女)之母。1940年,吉文贞以“荷花女”之艺名参加天津“庆云”戏院成立的“兄弟剧团”演出,从此便以“荷花女”之艺名在天津红极一时,1944年病故,年仅十九岁。

  被告人魏锡林自1986年开始,以“荷花女”为主人公写小说,同年2月至6月间,曾先后三次到原告陈秀琴家了解“荷花女”的生平以及从艺情况,并向“荷花女”之弟吉文利了解情况并索要了照片。随后创作完成小说《荷花女》。该小说约十一万字。

  该小说使用了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和艺名,原告陈秀琴在小说中被称为陈氏。小说中虚构了吉文贞从17岁到19岁病逝的两年间,先后同许扬、小麒麟、于人杰三人恋爱、商谈婚姻,并三次接受对方聘礼之事。其中说于人杰已婚,吉文贞“百分之百地愿意”做于人杰的妾。小说还虚构了吉文贞先后被当时天津帮会头头、大恶霸袁文会和刘广奸污而忍气吞声、不予抗争的情节。小说在最后影射吉文贞系患性病打错针致死。同时,该小说虚构了原告陈秀琴同意女儿做于人杰的妾和接收于家聘礼的情节。该小说完稿后,未征求原告等人的意见,作者即投稿于《今晚报》社。《今晚报》自1987年4月18日开始在副刊上连载该小说,每日登出一篇,截至同年6月12日刊登完毕,共计连载56篇。刊登中并加了插图。

  小说连载过程中,原告陈秀琴及其亲属以小说插图及虚构的情节有损吉文贞的名誉为理由,先后两次到《今晚报》社要求停载。《今晚报》社对此表示,若吉文贞的亲属写批驳小说的文章,可予刊登;同时以报纸要对读者负责为理由,将小说题图修改后,继续连载。

  为此,原告陈秀琴于1987年6月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魏锡林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创作发表的小说《荷花女》中故意歪曲并捏造事实,侵害已故艺人吉文贞和原告的名誉。《今晚报》社在原告要求其停止刊载时未予停载;报社所作《荷花女》题图也有损于吉文贞形象,其肖像权也受到侵害。故要求魏锡林及《今晚报》社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小说《荷花女》不得出版;魏锡林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费800元;《今晚报》社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费2000元。

  被告魏锡林辩称:《荷花女》为小说体裁,作者有权虚构。创作小说的目的,是通过对荷花女悲惨命运的描写,使读者热爱新社会,痛恨旧社会。小说并未损害荷花女之形象,而是美化抬高了她的形象,故不构成侵权。且吉文贞本人已故,原告陈秀琴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无权起诉。并反诉:由于原告起诉造成本人名誉的损害及经济损失,要求原告陈秀琴为其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被告《今晚报》社辩称:报社对小说不负有核实内容是否真实的义务,如该小说构成侵权,按“文责自负”原则,责任应由作者本人承担。吉文贞早已死亡,保护死者名誉权没有法律依据。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死亡后,亦不能例外。不保护已死亡公民的名誉权,就不能对公民生前的名誉进行有效的保护。小说虽允许虚构,但使用公民真实姓名为小说人物,不顾其人格尊严,随意进行虚构,则是法律和道德所不允许的。该小说虚构原告母女有关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等情节,贬低了死者吉文贞的人格,损害了吉文贞的名誉,也必然不同程度地损害其在世亲属的名誉。同时,小说对原告陈秀琴的描写,也使其名誉受到损害,并在经济上受到一定损失。被告《今晚报》社在原告陈秀琴两次提出小说《荷花女》损害了其女吉文贞名誉,要求其停载的情况下,仍继续连载,使吉文贞及原告陈秀琴的名誉在更大范围内受到损害。《今晚报》社的行为已侵害了吉文贞及原告陈秀琴的名誉权,亦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陈秀琴在其女儿及本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有权提起诉讼。两被告提出不应保护死者名誉权及原告无诉权的主张,显然缺乏根据,本院不予采纳。小说连载中的插图、题图无明显侵权情况,对原告主张插图侵权,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魏锡林反诉原告侵害其名誉权没有根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于1989年6月21日判决如下:

  1、被告魏锡林、《今晚报》社承担侵害吉文贞(荷花女)及原告陈秀琴名誉权的责任,分别在《今晚报》上连续三天刊登道歉声明,为吉文贞及原告陈秀琴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其道歉声明的内容及版面由本院审定。被告如拒绝执行,本院即在其他报刊上刊登为吉文贞及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公告,其费用由拒绝执行的被告负担。

  2、被告魏锡林、《今晚报》社各赔偿原告陈秀琴损失费400元。

  3、被告魏锡林应停止侵害,其所著小说《荷花女》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复印、出版发行。

  4、原告及二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5、以上一、二、三项,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

  宣判后,二被告不服,以原理由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认为: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公民死亡后,虽丧失了权利能力,但其生前享有的名誉权仍受法律保护。损害死者名誉的同时,也会使其在世亲属的名誉受到损害。因此,公民死亡后,其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亲属有权提起诉讼。魏锡林在其小说中使用吉文贞和陈秀琴的真实姓名,虚构有损她们名誉的故事情节,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其行为侵害了她们的名誉权,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今晚报》社对使用真实姓名的小说未作认真审查,即予登载,致使损害吉文贞和陈秀琴名誉的不良影响扩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说明是非责任,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双方于1990年4月20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为消除魏锡林所著小说《荷花女》不良影响,由《今晚报》社负责将双方商定的陈秀琴所写介绍吉文贞生平真实情况的来信,魏锡林所写表示道歉的复信,在原连载该小说版面上刊登,并加有道歉内容的编者按,于本调解书送达后十日内执行完毕。

  2、经济赔偿问题双方自行解决。

  3、魏锡林原著小说《荷花女》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印、出版发行。小说修改后, 版发行必须征询吉文贞有关亲属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