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电话机怎么配置:已经保全在法院的款子胜诉后还应由保全人再交一笔执行款才能取到款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7 16:57:33
3年前,我因与人发生有一合同纠纷,在诉讼前主动向宜昌市西陵区法院交了一笔2万元现金并作了保全。去年经过区、市两级法院终审打赢了官司,但去法院拿钱时,西陵区法院坚持要我再拿一笔强制执行费才同意把已在西陵区法院保全了近两年的我的2万元钱退给我。这样一来本来应由被告人败诉后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加上已被法院保全的“强制执行费”,由于被告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我实际上最后只取回了15000余元。
请问该法院在以上情况下收取“强制执行费”有依据吗?

我的理解:
你是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向法院交的保证金。
如果是这样,你的保证金应当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就可以要求法院退回。
一般是这样作的:
判决生效后,准备申请强制执行前,持判决生效证明和保全裁定、交保证金收据要求法院退还保证金。
然后你再申请强制执行。

按你的描述,法院现在的作法不妥当。
法院的意思是先收取强制执行费,然后再去执行。这与当前的执行法律和政策不相符合。

大佬,强制执行的费用是由被执行人承担,而不是你啊,你所谓“保全的费用”,就是诉前保全的保证金,在解除保全后应该退还给你,诉讼费的支付在判决里应该会一并解决。

所以应该法院在这件事的做法上是违法滴,建议到法院的监督部门反映。

肯定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