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魂传奇170:住房公积金要用什么方法取出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7 17:26:24
请尽可能多得介绍方法,谢谢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七条 除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销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并且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职工销户的,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七)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注销账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依照《继承法》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托管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50周岁以上的男职工或45周岁以上的女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二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遇到下列突发事件的:
(1)患有《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所列重大疾病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
(3)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5)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按照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不受第十一条限制。
第十条 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和第九条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借款人、承租人)或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应取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且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第十二条规定的额度。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请注意第七、八、九条

因此,若你仅仅是辞职到其他地方发展,除非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你是特困家庭,否则你只能等到退休才能拿到这笔公积金,一个建议是你以大修的名义提取公积金,具体就看你怎么操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