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中县黑社会老大是谁:“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中的"提存“是什么意思啊,高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9 03:50:45

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在我国现行法上,提存制度有一般的提存制度和特殊的提存制度之分。前者由合同法第101—104条加以规定。后者则规定在我国担保法等法律中,如担保法第49条第3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这种提存制度不要求具备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难以履行债务这一原因。而一般的提存则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

扩展资料:

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提存是代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合同终止。中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

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公证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予以提存:

1、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2、提存之债真实、合法。

3、符合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以及第七条规定条件。

4、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

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的,公证处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并记载上述条件。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办理提存公证,并告知申请人对拒绝公证不服的复议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提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提存公证规则

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提存是代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合同终止。中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提存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提存制度的建立,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1981年12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9条第4款关于定作方受领迟延的规定,是中国立法上最早关于提存的规定,即“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对提存未作明确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4条对提存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

即“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对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该规定将提存规定为债的消灭原因之一。

司法部于1995年6月2日发布施行的《提存公证规则》,从公证机关如何办理提存公证的角度,详细规定了提存的原因、条件、程序、法律效力等问题。

《合同法》第91条明确规定提存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事由之一,并以第101~104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风险责任、法律后果等问题,为提存提供了基本的规范。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提存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中的"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

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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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程序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

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

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

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

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至于通知的义务应由谁承担,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各国及各地区立法通常规定由债务人通知债权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提存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法律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