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宣传片合同:作案工具是否该被没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30 10:48:58
一个人是开出租车的,是那种不挂出租应用证的出租车,是帕萨特轿车,前几天因为认识的两个人租他车子去作案,盗窃被抓到了,他也被抓了,车子已经扣留,请问这人的车子按照法律是否应该被没收。

首先看他是否被定位是共同犯罪。
根据你的所述
他应该是事先或至少租他车子的时候,与那俩个小偷有过通谋,定下来如何盗窃,其中就应该有他负责运送的内容,不管他是否要求时候分赃,只要他预谋并参与到这个盗窃行为中,就是共同犯罪,事实也证明应该是共同犯罪,因为他被抓进去了,没有充分的证据警察也不敢乱抓人。

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就是说,不管这车是否是出租车,只要是他的,就应当被没收。

个人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往刑警队交点罚款(当然这种罚款没有法律依据,人家也不会给你开发票),刑警队会不提作案工具这事,把车还给你的。当然你要多花点钱,本人在刑警队干过,如果这个车没收了,基本上就由刑警队处理了,你“罚款”交少了肯定不行。尽量把损失减少吧。

不揣固陋,俟高明裁服

1,犯罪工具是犯罪分子作案所用的器物。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据此规定,实践中,对于犯罪工具,往往是由办案部门在相应诉讼程序中办理相关扣押手续,而不对作案工具作出明确的没收判决。尽管最终作案工具会被办案单位没收上缴国库,但对一些缺乏法律常识的犯罪分子来说,却常会产生自己的财物被办案单位吞吃了或不知去向的错觉。所以,对作案工具的没收决定不仅应由人民法院作出,且须在判决书中予以载明。

第一,是否属犯罪作案工具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人如此,对附属于罪犯的犯罪作案工具也是如此。只有当定罪后,供犯罪所用的财物才能定性为犯罪作案工具,所以,其他机关不应有犯罪工具的定性权。

第二,经人民法院判决书所作出没收犯罪工具的决定具有国家的强制力和权威性,且经人民法院作出并在判决中载明,可使一审被判有罪的被告人对原属自己财物的处理心知肚明,同时还可就财物的最终处理增加一次上诉机会,以更加体现法律的公正与透明。

第三,经人民法院作出的没收作案工具的决定能使各执法机关更好地相互制约,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使在对作案工具的处理上减少可能发生的腐败。

关于违法犯罪的车辆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 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有赃物嫌疑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留,并开具凭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是赃物的,应及时退还。
《公安部关于依法取缔机动车及驾驶员无牌无证行为的通告》
三、对无进口证明、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要依法没收。
四、 对利用废旧零部件拼(组)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要依法没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罚款。
七、 对非法生产、买卖机动车牌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二)以营利为目的的,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三万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租车人不知道租车用途也没有参与盗窃,只是被传唤盘问不能超过24小时留置;至于车辆,如果车主和犯罪嫌疑人毫无关系则不能被扣留,当然要办一个证据保全的手续才能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