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宿松路与繁华大道:愿告与被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怎么办?(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6 12:22:10
第三人(婚前一子)1997年与被告(婚前一子)结婚,2001年被告得了癌症,多方治疗,现已头、肝、肺、肠均有,无法治疗。第三人财产全部用才给被告看病,2004年被告人要求卖掉第三人之子所有的房屋用于治疗。第三人没同意。被告就将第三人之子的房屋强行占用,并于04年11月把自己名下的房屋低价卖出,并才别人以法院判决形式把卖房钱要走(财产转移),第三人和其子借住亲人家(打算等被告去逝后再搬回)。被告05年10病情加重,11月原告起诉被告和第三人欠7万元,(原告不认识被告,是由被告弟弟拿欠条去借的钱,欠条上写的是用于被告治病,05年5月打的),被告拿出8万元证据证明是借过钱用于治病,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可8万元证明中有2万元给医生的红包和4000元市内交通费,由于被告是财政职工,这此钱大多都进行了报销。还有其中有些是被告弟弟用被告名子看病所用,只是以上没有证据,这个案件怎么打?

欠债还钱,没得打。

原被告故意联手用违假合同通过法院目的是侵害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