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生希 作品:法律高人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7 19:53:53
国际法中,集体安全的基本特征

集体安全机制
1、公平、平等;
2、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或冲突;
3、加强合作,坚决打击恐怖主义;
4、联合国作为集体安全机制的核心,其作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集体安全思想最先规定在《国际联盟盟约》第16条之中,根据该条规定,成员国如果进行战争,则视同与所有成员国有战争行为,国联行政院就可以在会员国中组织陆海空军力量以维持盟约的执行。但国际联盟的这种制度形同虚设,没有起过什么作用。
《联合国宪章》将此思想发展成为比较完善的集体安全制度。联合国的集体安全制度包含三个内容:一是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二是允许受侵略的国家实行单独或集体的自卫;三是授权安全理事会对侵略行为采取强制执行行动。
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原则,在《联合国宪章》第六章中,规定国际争端必须用和平方法解决,不得使用武力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系在一起的。《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会员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这条规定表明:禁止使用武力是指为了侵略而使用的武力,不排除受侵略的国家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联合国宪章》第51条正是保证会员国在遭受侵略时有行使单独或自卫的权利。《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规定授权安全理事会对发动侵略的国家行使武力以外的和武力的执行措施,称为安理会的“执行行动”。联合国的执行行动只能由安理会实行。安理会有权对作出侵略行为的国家使用武力,《联合国宪章》第43条规定此种武力应由会员国与安理会签订协定提供,军事行动应由5个常任理事国参谋总长组成的军事参谋团进行部署和指挥。
集体安全制度是联合国禁止使用武力和制止侵略行为的一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