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杏胸径:交通肇事的法律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5 21:44:08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交通运输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交通运输工作人员,是指负有交通运输安全责任的人员,如驾驶员、调度员、修理员等负有交通运输及安全责任的人员;

  其他人员,是指负有交通运输安全责任以外的人员。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违反的是交通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交通运输的相关规定有:道路交通条例、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路法、内河避碰规则、渡口守则等,行为人只要有违反行为之一,即构成交通肇事,后果达到规定标准,即构成交通肇事罪。

  构成交通罪的行为人在客观表现上应满足两个条件:

  一、必须具备违反交通管理规定;

  二、因交通肇事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他既可以是负有交通运输管理工作(驾驶员、调度员等等)的人员,也可以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人,他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还可以是无国籍公民。

  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是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交通肇事罪。

  对交通肇事罪,刑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

  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1、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
  严重;

  2、对事故负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的,同时具有逃逸或者其他恶劣情节;

  3、使公私财产遭受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1、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同时具有逃逸情节的;

  2、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具有造成死亡二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等特别恶劣情节
  的。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属于“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