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祠胡同南京租房: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开除、除名、辞职的解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8 12:20:14
在与工厂解除劳动合同时,开除、除名、辞职对失业救济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是如何规定的?
请知道的人回答,最好指明出处。

除名是由企业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限,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
  辞职是指职工根据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辞去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关系。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重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
  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
  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开除处分的处理时限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内审批完毕。

  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6.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劳部发[1994]447号
  第六条 对于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

  失业救济金各地规定不大一样,其中北京的规定有: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的失业救济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被辞退人员的失业救济,由中心按照以下标准按月发给被辞退人员失业救济金:
  (一)被辞退人员失业救济金按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社会救济金额的120%?50%发放,具体标准是:
  1?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按社会救济金额的120%发放;
  2?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按社会救济金额的130%发放;
  3?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社会救济金额的140%发放;
  4?连续工龄15年以上的,按社会救济金额的150%发放。
  (二)失业救济金发放数量,按被辞退人员失业前的连续工龄计算: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不享受失业救济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2年的,发放3个月失业救济金;
  3?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3年的,发放6个月失业救济金;
  4?连续工龄满3年不满4年的,发放9个月失业救济金;
  5?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5年的,发放12个月失业救济金;
  6?连续工龄在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每满1年增发1个月失业救济金的办法计算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数量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七条 被辞退人员重新找到接收单位或者自谋职业的,从办理调动手续或者办理营业执照的下月起停发失业救济金。
  第十八条 失业救济金由被辞退人员的原单位按本市行政机关上年度平均工资的两倍一次性拨付中心。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失业救济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被辞退人员在享受失业救济期间患病,必须到中心指定的医院就医,中心负责补助本人医疗费的70%;累计医疗补助费不得超过本人可领取失业救济金的80%。
  第二十条 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转至中心。

  一般劳动者:
  《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五章 失业救济金的申领和发放

  第十九条 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接到失业人员档案后,依据其档案记载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及标准。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天以内,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及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从办理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次月起,按月持本人身份证、《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到区(县)劳动局指定的地点领取失业救济金。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未按期办理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或办理了申领手续后连续二个月未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停发其失业救济金,并取消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连续两个月以上不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失业人员,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可以认定其已经就业,并不再提供就业服务

  所以,接触劳动合同的方式对失业救济金应当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