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王抗裂修复霜说明:老太太不是过失杀人?!那个人岂不是白死了吗? (转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2 06:23:00
老太太不是过失杀人?!那个人岂不是白死了吗? (转文)

一天,朱老太高高兴兴地去女儿家看望小外孙,女儿和女婿从床底下拿出一个绿色的瓶子喝了一口,朱老

太问:"你怎么喝上酒了?"女婿说是专门配的药酒,治腰杆疼效果不错,朱老太便叮嘱要坚持喝下去。饭

后夫妻俩执意留老人多住几天,朱老太爽快地答应了。第三天,女儿、女婿都上山干活去了,适逢女婿家

的亲友来访,朱老太自然忙前忙后。闲谈中得知客人也患有腰杆疼,朱老太便把女婿喝药酒的事讲了一遍

,客人说不妨尝尝。朱老太就到床底下拿出一瓶(与装药酒的瓶子颜色一样,只是略微小些)。来人喝了

两口,一会儿感觉很难受,口吐白沫倒地死亡。女婿急忙赶回,才知朱老太拿出的瓶子里装的是剧毒农药

,而朱老太根本不识字。面对惨景,全家人悲伤不已。

提问者: 大一0新生 - 助理 二级

--------------------------------------------------------------------
声明:

为什么我转出来了,并不是自己单出的,而是由于原问题已经解答,而评论有字数限制,无法在原问题完

整的表达我的解答。我对原作者没有任何侵犯的意思,而是附加我的评论内容,因为我对此案例的兴趣而

使我这么做了。

如果我的行为对原作者和《百度知道》的本意冲突,请删除。
--------------------------------------------------------------------

对于这个案例我想说说我的观点:

有人认为这样的案例是虚构出来的,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发生类似的案件。我想说的是,这样的类似案例在

我上中学时,真实的发生在我的一个校友的身上。

这是一个7年前的案件,吉林市《江城日报》曾报道过这一案件,哪期的不知了,下点工夫可以查到的。
他是一个已经被我的母校录取,并准备入学的初一学生。一天,他的家人(人物有些模糊了)在修车的时

候,这个小弟弟由于口渴,正好看见了在车里有一汽水瓶,他拿起瓶子喝了下去。结果是顿时疼痛得打滚

。原来那个瓶子里面装的是硫酸。
虽然和这个案例有类似的地方,但主人公由两个变成一个人,这学生充当了死者和老太太的角色(这个学

生后来没有死亡),对于这个案件,谁能说这个学生有主要责任?但是责任谁来负?我想你们一定会说,

他的家人不该用汽水瓶装硫酸,他的家人有主要责任?
那么对于本主题的案例,谁有责任,谁没有责任呢?

我认为,老太太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因是,老太太不知道酒瓶子里装的是农药,只以为是药酒。对于老太

太,她没有任何的犯罪动机和犯罪倾向,也不是和死者生前有过任何冲突、矛盾,因此,老太太既不是蓄

意杀人也不是过失杀人。

那么人就是白死了吗?当然不是,人这么以外的死掉了,虽然不是认为所致,但还是要有责任人的,为什

么呢,老太太既然不是责任人,那么谁来承担?

我说到这里已经很明显了:谁的农药谁负责!

剧毒物品,必须严格的、妥善的保存,必须在剧毒物品上贴有标签,并标注该包装内含有剧毒物品和物品

的名称,这样还不够,因为如果遇到不识字的人,对其是欠妥的明示方法,必须将该剧毒物品进行严密封

存,不得随意放置。

对于这个案例,装有剧毒农药的瓶子是和药酒一样的瓶子,并且还放在了和真正的药酒的地方。所以事故

的主要责任人就是农药的主人,他要对死者负责过失至人死亡的责任。

如果认为我的说法是错误的,请给出详细的法律条文对我进行反驳,反驳成功,将获得奖励 20。

个人认为在硫酸的案例中,没有人需要负刑事责任。孩子受伤的确令人心痛,但这的确是一个意外事件。我不想多说,如果楼主不同意我们还可以讨论。朱老太的案子中,楼主说“老太太不知道酒瓶子里装的是农药,只以为是药酒。对于老太太,她没有任何的犯罪动机和犯罪倾向,也不是和死者生前有过任何冲突、矛盾,因此,老太太既不是蓄意杀人也不是过失杀人。”楼主只是说老太太是善意的,和死者没有冲突,所以没有犯罪的动机,这一点我不否认,但这只说明老太太不是故意杀人。我们知道,过失的情况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疏忽大意,一种是过于自信。我们要注意的是,在这两种情况下,行为人在根本上也是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如果不是反对的话,那就是放任或希望,就属于故意的范畴了。所以,我对楼主认定老太太不是过失的理由不能同意。当然我还是倾向于认为是意外事件的,任何一个善良的人都不可能在做每一件事的时候都万分小心地去想到防止所有危害结果发生,何况一个老太太。不然的话,人们行为的成本就太高了,法律不强人所难。
对于农药的主人,如果说追究民事上的责任的话,我勉强同意楼主的意见。但是,我希望楼主慎刑。我们知道,农药之类的东西是农村每家都会有的,楼主认为“剧毒物品,必须严格的、妥善的保存,必须在剧毒物品上贴有标签,并标注该包装内含有剧毒物品和物品的名称,这样还不够,因为如果遇到不识字的人,对其是欠妥的明示方法,必须将该剧毒物品进行严密封存,不得随意放置。”我想说的是,许多农民都是不识字的,或者即使识字也很少真正了解那些复杂的农药的名字(比如,甲基乙硫磷)。再有,楼主要求每个人都严密封存剧毒物,诚然,某些情况下是必须的,但是对于农
民,即使法律规定了,又有几个农民会了解法律中有这样的规定呢?即使了解了又有谁会去把农药包个三层五层呢?所以,法律有时候是需要与习惯妥协的,不尊重习惯的法律是很难得到遵守的。回到本案,女婿把农药放在床下,也算是一个比较隐蔽的地方了。错就错在,他不该把酒也放在那里,但即使他把酒放在那里了,也没有理由就让他承担刑事责任。我们看到,酒是女儿女婿自己治腰杆疼的,它们放在那里,也只是因为他们人为使自己喝,所以自己知道就好了,他们怎么会想到朱老太会拿去给一个本来他们就没想到会造访的客人喝呢?所以,对女儿女婿来说,这也是一个意外事件。

最后,我想说的是,如果楼主实在想找人负责的话,我觉得客人是最应该对自己的死负责任的,农药的味道一般都是很呛的(因为农药都是很浓缩的,往往一瓶盖药要兑大半桶水),客人(一般来说应该也是农民,对农药应有所了解,即使不是吧)在喝的时候应该也觉察到味道的怪异了。然而他没有。

很抱歉,没能如楼主所愿,给出详细的法律条文,在我看来,法律总是不具体的,我们应该根据常情常理去解释,去理解它。这也就是学理上所说的解释的生活逻辑规则。

上次的讨论我也参加了,不过上次讨论的是老太太的责任问题,这次是讨论他儿子的责任问题吧。
对于他的责任,我认为也就是一点公平责任而已。难道你说他在自己家里随意放个农药的权利都没有?而在农村,放在床下可以算是比较谨慎地保管了。其母亲来探亲,和客人闲聊到药酒,拿错农药,毒死人了。这个情况你让人家怎么能事先想到?远远超出了一个正常人的认识水平!所以,在刑事责任上,对他也是个不可能事先认识危害后果,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对一个死者说三道四不好,但是客人自己也是有责任的,农药多大味道?能闻不到?一杯农药在鼻子前面的放着,能把人熏晕。自己能没觉察?本案又不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只能按照一般侵权案件分配过错。

至于楼主的同学,我深表遗憾,一个孩子自然不懂硫酸比水重得多,未成年人由于自己家长的过错和未尽到监护责任而受伤,是很可悲。但是,如果是他在邻居家里,邻居在修车,他误喝硫酸,责任人一定是他家长和把硫酸放到汽水瓶里的邻居。因为,是孩子自己去喝的,是监护不力的结果。你能判家长过失致人重伤?或者判邻居过失致人重伤?
刑法的作用是打击犯罪,过失犯罪本来就是因为罪犯没有恶意,是出于过失而犯罪,所以处罚较轻。但是,过失的前提也是能预料到自己行为可能的后果,根本不能预料的前提下,定人家罪。这是滥用刑罚!
刑法的作用不是以牙还牙,不是报复,是为了打击预防犯罪,保护国家人民利益。
学法律要先学法理,明白法的作用,只谈法条规定是舍本逐末了。

不同意楼上观点。

过失致人死亡要求行为人有过失。本案中,看不出农药主有过失。理由如下:

一、农药放于不显著位置,正常情况下外人不可能得到,不会对外人发生危险性。

二、农药既然用于自用,非公共生产用途,而且放于隐蔽位置,没有警示必要。

三、如果农户的母亲自己也有腰杆疼的病,而且看到他喝这个酒了,并且母亲不识字,这时他有充分注意提示其母亲不要弄混的义务,但本案中没有相关情节。

四、有外人来家里,正常情况下也不会接触到这个药。而这个人正好有腰杆疼,巧合之一。

五、老太太既留心也热心,立刻联想起药酒的事,并马上取出供他人试用,巧合之二。

六、两个瓶子大小不一样,而老太太没有注意,巧合之三。

七、老太太随意拿自己的东西给别人,既热心也大方,但不够适当,正常情况下即使是母亲也不会未经同意随意拿东西给别人,巧合之四。

以上种种巧合,农药主根本没有预见能力,既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

对没有过失的行为,当然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我个人认为,这个案件即使按公平原则让其承担民事责任,也疑似委屈,更别说刑事责任了。

我不同意楼上的观点,农药主是是疏忽大意 的过失,理由很简单,把药酒和农药放一块,自己的岳母单独在家并且不识字,应该预见到会有危险,万一老太太误服哪,这种可能性都是存在的,而他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起码农药主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责任可能被免除。毕竟情节太轻微。

我觉得AEEXY说得很好。我曾经在农村生活过,一般农家放农药,都只是自己放在角落就行了。这已经是从安全角度考虑了。这案例只能说是一个意外,从法律上来说不应该承担责任。

没有对剧毒物妥善保管,明知这样会导致别人的误服,也没有采取任何防止措施,我个人看来农药主任应该负过失至人死亡的责任